政务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局编制了《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指南》根据需要每年至少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网站(网址:http://hbj.ankang.gov.cn)上查阅或下载需要的政府信息,也可前往本机关设置的政府信息查询点(地址:安康市育才路113号市政府行政中心19楼)获取政府信息。
一、信息分类
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包括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组织机构、法规标准、污染监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随机、党的建设、党风廉政、人事管理等类别;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相关政府信息。
二、编排体系
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大部分采用政府信息索引号、名称、产生时间等构成形式呈现。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局提出公开申请。本局还会采用新闻发言人制度或通过有关报纸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进行公开。
(二)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四、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我局申请。本局依申请提供的信息为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局不予提供。
属于本局公开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局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获取的,本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一)公开范围。本局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目录》。
(二)受理机构。网上申请和信函、电报、传真申请受理。
本局受理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网站(网址:http://hbj.ankang.gov.cn)“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专栏在线提交;也可以通过本局电子邮箱 akhbxx@163.com 递交。
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的机构为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联系电话(传真):0915—3283215。通信或当面受理地址:安康市育才路113号市政府行政中心19楼,邮政编码:725000。办公时间为:8:00—12:00,14:00—18:00(节假日除外),7月1日至8月31日,办公时间为:8:00—12:00,15:00—18:00。
(三)申请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处理。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局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局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局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本局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局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局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局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上述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4.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收费标准
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五、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