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安康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本《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
本指南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详见《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从本局网站(网址:http://hbj.ankang.gov.cn)查阅,也可前往本机关设置的政府信息查询点(地址: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113号市政府行政中心19楼 )获取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本局政府信息通过局网站公开,同时根据政府信息内容和特点,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微博“安康环境”和微信公众号“安康环保”等政务新媒体等进行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向我局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本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00-18:00(7-8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安康市育才路113号市政府行政中心19楼
通讯地址:安康市育才路113号市政府行政中心19楼,邮政编码:725000。
电话(传真):0915—3283215
(二)申请步骤
1.当面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提交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科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通过互联网渠道或传真提交申请:申请人可在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hbj.ankang.gov.cn)下载“信息公开指南”页面下载《申请表》,也可以到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
3.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人应同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可以现场递交申请,也可通过信函、传真、网上提交、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建议采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方式投寄,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审查处理
本局收到《申请表》后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正式登记受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指可以正式受理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本局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纪委监委派驻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组投诉、举报(电话:0915-3226089)。地址:安康市育才路113号市政府行政中心19楼 邮编:725000),也可以根据《条例》规定,向安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举报,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