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24年11月30日20时,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分批交办涉及安康市生态环境信访件119件,现将4件交办问题办理结果通报如下:
序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涉及区县及部门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 属实 |
处理处罚和问责情况 |
是否 办结 |
备注 |
1 |
受理编号106号信访问题为:构扒镇家机村村委会周边有个人(外地人)开采铅锌矿,开采的矿渣倒在附近的河边上,且有矿渣流入河道内,污染河水,长达10多年。 |
白河县 |
经核实,群众反映的铅锌矿实为白河县钰宏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建有Z1、Z2、Z3(寇家沟)三个渣场,矿硐产生废渣运至渣场贮存。按照该公司《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生产废渣60%以上回填至采空区,剩余部分全部存放渣场内。2023年6月,经第三方公司核算,堆渣量未超过水保方案设定范围。现场核查时,未发现随意倾倒弃渣行为。白河县构朳镇家扒村镇村河长日常巡查未发现矿渣排倒河道现象。第三方机构检测结果显示,2021年至2023年钰宏旺公司下游地表水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二类标准。 |
不属实 |
白河县相关部门持续加强日常监管,监督该企业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如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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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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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受理编号107号信访问题为:佐龙镇长春村康渝高铁3标段1工区施工期间,污水直排附近河道,大型车辆来往造成扬尘严重。 |
岚皋县 |
经核实,投诉人反映的康渝高铁三标段为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KYZQ-3标天坪梁、甘柴梁隧道。施工单位在隧洞外配套建有一座污水处理站,现场核查时施工废水全部按环评要求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未发现污水直排河沟现象。2024年11月28日岚皋县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取样监测,结果显示该污水处理站总排口废水均符合规定标准限制。现场核查发现,施工单位在出入口未设置车辆冲洗池,运输车辆遮盖不严,扬尘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 |
属实 |
(1)施工单位于11月28日制定整改方案,每天安排专人清扫、维修道路;及时冲洗路面和进出车辆,严密遮盖运输车辆,杜绝扬尘污染扰民。 (2)岚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达法律文书,对施工单位扬尘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进行立案查处。 (3)11月28日岚皋县高铁协调办对康渝高铁三标段建设单位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康渝高铁三标段项目部对天坪梁工点负责人葛某降职处分、留任察看一年;对施工单位经济处罚。 (4)岚皋县加大环境监管力度,监督各施工标段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严禁乱排乱放污染环境。 |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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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受理编号108号信访问题为:早阳镇石湾村12组鑫潮福矿业有限公司公司资质不全,非法开采石矿和乱砍乱伐,破坏我村村民基本农田50亩左右,破坏山体森林植被上万平方,造成山体滑坡与水土流失,工业污水直接排到神滩河进入汉江,挖出的石块运往商混搅拌站,将“早包路”的路基本压坏。 |
汉滨区 |
经核实,安康鑫潮福矿业有限公司办理有采矿、环评、林业等审批手续。2022年7月建设矿山加工厂、清理塌方和修建安全平台时违法使用林地8.3385亩;修建排洪防护设施时,擅自进行涉河生产建设活动;在剥离采矿作业面表层及厂区设施建设过程中将部分渣土堆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非法开采石矿和乱砍乱伐问题。该矿区范围和加工场地不涉及基本农田,未发现矿权人破坏基本农田行为。2024年6月至10月该公司修建矿区道路时,部分坡面表土滑落。按照要求,该矿权人将在闭矿后对水土流失的区域进行恢复。 该公司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建设有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检查未发现加工废水外排行为;现场对任家河入神滩河处水质取样检测,结果显示符合地表水二类标准。2024年10月至今,该矿一直处于停建状态。群众投诉路段为高铁建设施工便道,施工运输车辆较多,导致部分道路损坏,现由西康高铁7标项目部负责早包公路4.2公里和龙共路10.6公里的养护管理,施工结束后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建设技术标准予以修复还建。 |
属实 |
(1)汉滨区林业局2023年2月28日已对该公司违法使用林地行为下发《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汉林罚决字〔2023〕09号),处罚款16.677万元,并责令其恢复植被。该公司已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 (2)安康市自然资源汉滨分局2023年3月8日已对该公司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下发《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汉区自然决字〔2023〕第3号),责令停止开采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共计罚没3.99495万元。该公司已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 (3)汉滨区相关部门加强日常巡查监管,督促矿山企业按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严格落实加工场地建设安全、环保措施。 (4)汉滨区监委2023年7月23日,对处置企业涉河违法行为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给予汉滨区水利局水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尤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汉滨区水利局水政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王某党内警告处分。2024年5月29日就监管履职不到位问题,给予安康市自然资源汉滨分局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股副股长陈某记大过处分。 |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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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受理编号109号信访问题为:平利县裕祥盛亿矿业有限公司在洛河镇社区对面建设矿石磨粉厂,一是矿石磨粉厂建设在洛河镇移民搬迁社区中心地带,重晶石磨粉厂会产生巨大噪音粉尘,当地政府在建设期间未考虑过生态环境问题对居民生产生活的影响和老百姓的生存环境。二是该厂在建设期间,噪音和乱挖乱建已经严重影响了当地村民的正常生活,后期投产后的噪音和粉尘污染让当地村民更无法忍受。三是不顾当地村民集体反对,将脱贫攻坚成果用于扶贫茶园铲除,强行从村民手中征收茶园,不顾村民长远利益。四是洛河街社区的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明显下滑,与《陕西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不符。 |
平利县 |
经核实,平利县裕祥盛亿矿业有限公司重晶石加工项目不属于洛河镇移民搬迁社区中心地带。2024年7月 22日,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技术评审认为:该项目设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要求,采取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对环境的污染和影响可以接受,该项目建设可行。该项目在批准的用地区域内施工,已完成三通一平和行政办公楼主体建设,目前处于厂棚搭建、设备安装阶段,施工建设未超出审批范围。目前还未建成投产,施工噪音主要来源为车辆运输和钢结构安装。2024年11月28日,第三方公司对厂界和附近居民楼外1米噪声进行检测,结果符合国家标准限值。经走访项目附近居民,均表示施工期间产生的噪声对生活影响较小。 该项目建设用地原为洛河街村九组部分茶园,不属于脱贫攻坚项目。已按照平利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全部兑付到户,均为自愿被征收。洛河镇印发有《洛河镇2024年重点区域人居环境连片整治提升工作方案》,明确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责任和标准,并按方案开展人居环境整治,整治成效持续改善。 |
不属实 |
(1)平利县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建设施工巡查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禁止污染扰民。 (2)平利县洛河镇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矛盾排查,妥善化解企业与群众之间的矛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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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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