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4-10-21 10:09 来源:办公室

按照安康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康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安环委发20241号)文件要求,依据《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安办字〔2021〕43号)职责内容,我局进一步梳理了本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现将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

一、负责建立健全市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市域内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联系协调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对中央、省生态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开展督查督办和现场核查等工作,并视情节依规移交有关部门问责。

三、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对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认真落实中省减排工作要求,组织制定全市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监督实施。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五、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中省有关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核与辐射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七、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加强开展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监督全市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八、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中省核与辐射安全的政策、规划和标准,研究拟订地方性核与辐射安全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和权限审批或审查全市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十、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执法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组织开展全市环境统计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中省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拟订并实施全市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和政策;牵头深化低碳试点城市建设,组织开展重点排放企业碳排放市场交易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查处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牵头协调重大疫情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保障工作。负责环境监测尤其是饮用水水源地、空气环境应急监测。按职责规定指导督促卫生部门做好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收集、转运、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十四、负责工业企业生产噪声、建筑施工噪声、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产生的噪声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因使用空调、冷却塔等固定设备、设施而产生的噪声监督管理。

十五、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方案,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推动全市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六、参与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工作。

十七、负责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中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检查反馈问题中涉及本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整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