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对生活噪音扰民现象实施依法管制的提案 | ||||||
处理状态 | 已办结 | ||||||
签发人 | 向诗兵 | 签发日期 | 2024-08-09 09:12 | 发布日期 | 2024-08-09 09:12 | 类别 | |
正文 |
案由: 随着社会发展和市民业余文化生活的不断丰富,城市中各种噪音加大,严重扰乱市民生活,主要集中在生活噪音方面:一些处于居民区的门店和摊位高音喇叭录音叫卖,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一些幼儿园、学校高音喇叭放音乐及发出其他噪音。如城东高井片区几家幼儿园每天不分时段高分贝播放音乐,甚至暑假期间也播放音乐,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安康中学高新分校附近高音喇叭严重影响师生正常的工作、学习。学生反映校方曾交涉无果。靠近居民区的一些群众广场舞及自乐班社演出声音过大。如:市委小广场,群众娱乐时大音量播放音乐及唱歌,引起附近居民反感。 建议: 一、执法部门运用多种手段,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管理办法》和地方相关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分贝标准开展相关活动。 二、执法部门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 三、执法部门联合公安、社区、物业等多部门联动,加强对群众的引导、管理集中开展整治,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行为,曝光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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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程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生活噪音扰民现象实施依法管制的提案》(第14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关心关注和大力支持! 一、反映情况 我局对提案反映问题高度重视,主要领导组织相关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专题会商。5月29日,局分管领导专就反映问题办理情况与您座谈,征求意见。经进一步了解,反映的生活噪音主要是城区内安康长兴中等职业学校、江南一品幼儿园等中小学校、幼儿园在开展教学活动时音响扬声器音量过大引发周边群众信访投诉,以及中心城区部分区域广场舞噪声扰民问题。 二、噪声监管职责情况 2022年6月5日,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噪声法》)颁布实施,规定:噪声分为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工业噪声污染的执法监管;各级住建、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2024年1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试行)的通知》(安政办函〔2024〕6号),对我市噪声监管职责进一步予以明确: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工业生产、建筑施工、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空调外机、水泵等设备的噪声防治监管,公安、教育、城管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社会生活噪音监管。 三、反映问题处理情况 1.强化工业和建筑噪声监管。紧盯工业噪声监管主责,强化工业企业和建筑工地环境污染管控,会同住建部门加强建筑工地夜间施工作业审批,依法查处工业噪声、建筑噪声违法排放噪声及污染扰民行为。 2.联合整治噪声污染。围绕高考、中考、龙舟节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噪声污染联合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合力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噪声污染扰民问题。6月5日,我局会同市、区“12345”及公安、住建、城管部门,对汉滨、高新辖区部分建筑工地、广场舞噪声排放问题实施联合执法整治。 3.组织开展“绿色护考”行动。结合今年高考环境保障工作,针对您反映的校园噪声污染问题,我局协调教育部门加强对中心城区大中学校、幼儿园生活噪声排放的管控(附件1);高考期间,我局加强对安康长兴中等职业学校、江南一品幼儿园等教学机构噪声排放的执法巡查(附件2),要求其规范学校内部管理,合理调整广播使用时间,降低音响音量,杜绝噪声扰民问题发生。 四、下步工作措施 我局将根据您的建议和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学习借鉴其他地市先进经验,协调相关部门合力管控生活噪声,全力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1.严格按照市政府安政办函〔2024〕6号文件要求,主动与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沟通和联动,建立健全噪声污染管控联动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努力提升我市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能力。 2.紧盯中心城区公共区域广场舞扰民等噪声敏感问题,加强与文明办、社区等部门基层的衔接力度,将树立文明风气与噪声污染防治宣传相结合,正确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的生活理念,降低噪声敏感问题发生。 3.持续加大工业噪声污染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做好工业噪声污染监管工作,以整治噪音扰民为重点,从群众反映强烈问题入手,注重标本兼治,坚持惩防并举,做到对人民群众负责,让人民群众满意。 4.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强化噪声污染的舆论监督和曝光力度,多方面、多途径宣传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