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安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原《安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政办函〔2020〕182号)从即日起废止。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5日
安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维护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安康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以及安康市辖区管理范围外、可能影响本辖区环境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指挥。
(2)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前期应急处置和指挥。
(3)其他需要应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
核与辐射污染事件及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关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防范。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
(2)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为主,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权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部门联动,科学处置。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针对不同环境污染事件特征和类别,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建立社会应急救援机制,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为保障应急预案的实施,市政府成立安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作为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安康消防支队、国网安康供电公司等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组成。根据处置需要,成员单位可视情增加。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职责:(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行政区域内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超出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2)决定启动和宣布终止应急响应;(3)在全市范围内紧急调用各类应急力量、物资和装备;(4)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省级有关部门协调支援;(5)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为办公室组成人员。
市环境应急办职责:(1)贯彻落实中、省、市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负责市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等日常工作;(3)检查、指导和协调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准备工作;(4)承担市环境应急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守及其他日常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全市境内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担任或经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相关领导等组成。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1)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应急工作组开展现场应急处置;(2)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3)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2.4 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现场指挥部可以下设若干应急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工作组以及调整工作组名称。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立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舆情应对组、社会稳定组、专家技术组等7个工作组。
2.4.1 污染处置组
组成: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事发地县级政府具体负责,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安康消防支队等参加。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和调度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应急专项资金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减轻或消除已经造成的污染。
2.4.2 应急监测组
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等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4.3 医学救援组
组成:由市卫健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安康消防支队、事发地县级政府等参加。主要职责:调度全市医疗机构和队伍,协调外部医疗力量,设立现场急救医疗点,保障救援人员、事故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急救;做好群众安置点的防疫消毒、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卫生保障等工作;向伤亡人员及其家属、转移安置群众提供心理咨询和帮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对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等。
2.4.4 应急保障组
组成:由事发地县级政府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国网安康供电公司等参加。主要职责:负责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提供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装备、食品、交通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2.4.5 舆情应对组
组成: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市文旅广电局、事发地县级政府等参加。主要职责:负责统筹协调事故现场媒体的接待和管理,做好媒体沟通协调和组织联络工作;指导审核信息发布工作;加强媒体、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2.4.6 社会稳定组
组成: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主要职责:积极做好事发地区群众正面引导,加强受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转移人员安置点的治安管控。
2.4.7 专家技术组
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有关行业(领域)或市级专家库相关专家参加。主要职责:为现场应急指挥、会商研判、处置方法提出意见和建议;分析环境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的级别。
除以上工作组外,现场指挥部可根据现场应急处置实际情况,组建其他必要工作组。现场指挥部成立之前,事故发生单位和先期赶到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①一级(红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②二级(橙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③三级(黄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④四级(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地方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政府网站、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的广大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①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②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③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④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应对措施,立即向当地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设区市级、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市级政府和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市级或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①对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③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④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⑤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3.2 报告的方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初报:突发环境事件的当事人、目击者等有报告事件信息的责任和义务。发现事件相关信息的人员,应立即通过“12345”“12369”“110”等向事发地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报告,辖区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应立即对事件信息进行初步核实,并按程序向上一级政府、生态环境、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主要污染物等。
续报: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续报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续报可根据实际情况多次报送。
终报:事件处理完毕后由市环境应急办向同级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处理结果。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I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按程序启动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级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当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危害不断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及时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当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事态已经得到全面控制,应相应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或终止预警和响应。
4.2 响应措施
4.2.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
事发地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2.2 应急监测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提供依据。
4.2.3 转移安置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
4.2.4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人员进行诊断治疗,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4.2.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2.6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2.7 信息发布
通过政府新闻发布等方式,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3 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5.2 事件调查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2号),市环境应急办组织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分析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联合开展调查工作,调查报告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审核后存档。
由市环境应急办组织专家组开展处置过程评价,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等建议。
5.3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4 总结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部门应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消防部门重点做好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等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参与配合污染事故的处置工作;生态环境部门组建环境应急监测和环境应急调查队伍。鼓励重大环境风险的企业组建应急专门队伍,明确企业应急队伍参与社会救援收费标准和奖励办法,不断完善“企业组建、政府扶持、有偿服务”的良性循环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环境应急救援的积极性。加强对专业应急队伍的指导、管理和考核,提升培训效果,实现“一队多用,一专多能”。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的动态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通信、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6.4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宣传,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防范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和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等方面的教育,提升环境应急处置能力;要积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是对《安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政办函〔2020〕182号)(2020年版本)的修订。预案实施后,市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