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局机关科室、局属单位及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职责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11 14:51 来源:办公室

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

根据《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省、市工作安排,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对《局机关科室、局属单位及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职责清单》进行修订,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7日




市生态环境局机关科室、局属单位及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职责清单

 

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局党组、局务会日常性、常规性工作的统筹管理职责。牵头起草局年度总体工作计划、总结等综合材料;牵头承办综合性会议,负责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机关公文收发办理、机关文书档案、有关印章管理、机要保密、政务督查、批示督办、“两案”办理,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审计等工作,负责机关接待、后勤服务保障、机关安全(消防)、机关信访接待、机关节能等工作。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人事教育科:承担局党组加强政治建设、领导全系统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发挥统揽全局协调各方作用等方面的具体实施责任。负责全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配合巡视巡察、精神文明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等工作。负责环保体制改革、干部人事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干部培训、劳动工资、人事档案管理、老干部工作。负责系统内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共性指标和干部个人考核),负责机关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牵头安全生产、平安建设(综治维稳、扫黑除恶、反恐怖)、国家安全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防震减灾、双拥优抚、反传销、反诈骗等工作。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法制环评科: 负责牵头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环境影响评价、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建设服务保障、生态环保项目管理、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环保产业、清洁生产、科技标准,对外合作交流,法制政府建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司法建议书和检察建议书办理、生态环境邻避问题及社会风险防控、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石煤矿综合整治、小水电整治,经责审计、自然资源资产审计、诚信建设、深化改革“放管服”、营商环境、支援西高建设、文物保护、民生项目等工作。承担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负责市区域生态空间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生态损害赔偿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包联企业产业、农业工业园区、招商引资等工作。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污染防治管理科:负责牵头拟订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总结及评估、污染防治攻坚提标升级工作,美丽中国建设,牵头修订(市、县、区)、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负责全市“双碳”、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减污降碳、应对气候变化、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环境统计(污普)、环境质量报告、质量强市、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工作。承担省、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相关工作。负责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市污染减排办公室日常工作。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自然生态科:负责自然保护地监督、生态保护红线成效评估、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两山”基地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环保设施开放、新闻发布、新闻媒体宣传报道配合等工作。牵头落实市局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林长制”、乡村振兴定点帮扶工作任务,负责市生态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专班和文明城市创建生态环境工作组日常工作。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大气环境科: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恶臭、机动车、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有关专项规划。建立对各县(市、区)大气等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全市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与集中整治。研究制定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工作任务及政策措施,指导督促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并组织实施考核奖惩。负责市大气专项办、市治霾办日常工作。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水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地表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县(市、区)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承担汉江安康段水质污染等相关问题的督办和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牵头局防汛抗旱、“河湖长制”、节水城市创建工作。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土壤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污染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控、涉金属矿产开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指导全市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牵头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粮食安全、食品安全、“菜篮子”工程工作任务。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环保督察整改科:负责市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落实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专项督察交办有关市生态环境局整改的工作任务。负责市蒿坪河流域污染治理工作专班办公室日常工作。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局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局直属机关党委日常工作,抓好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和制度建设。领导局直属单位党支部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工作。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联系和协调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专项督察配合保障、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负责有关案件线索移交。对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组织开展督查督办。牵头落实市蒿坪河流域污染治理工作。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蒿坪河流域污染治理专班办公室:负责市蒿坪河流域污染治理工作专班日常工作。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白石河硫铁矿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白石河硫铁矿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宣传贯彻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执法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包括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立案、调查、处罚。组织、协调辖区内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全市重大、复杂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和生态环境破坏突发事件以及中省市督办的生态环境信访投诉案件的查处。组织实施全市性大气、水、土壤、自然生态、核与辐射安全、固体废物、农业面源污染等专项执法检查。组织对全市范围内污染物排放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及排污许可进行执法检查。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执法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考核评价工作。配合司法机关开展环境犯罪案件的办理工作。负责汉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规范化建设工作。完成乡村振兴定点帮扶工作任务。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南水北调环境应急处置中心:承担境内南水北调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统一协调指挥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政策,制定环境应急预案,负责排污企业在线数据监控、监测、预警工作;负责环境投诉举报和环境舆情收集转办和督办;管理日常环境风险源、污染源,组织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依据环境应急预案协调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环境应急行动,提出环境应急处置对策,及时准确报告应急处置情况。负责环境安全应急装备和物资材料的储备、调度和补给,组织环境应急人员专业培训和应急演练。建设环境应急综合信息平台,逐步实现与县区环境应急信息和汉江流域点源污染信息共享,与环境舆情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车辆环保检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尾矿库监管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建筑工地环境管理、垃圾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道路运输安全及运输船舶管理、水质水量监测及汉江沿线排污口管理、气象灾害、重点工矿企业环保设施运行、医疗废物运输、库区漂浮物和水库下泄流量监控等行业信息资源共享。牵头局机关文明城市创建、园林城市创建、国卫复审、包联社区(创文)、爱国卫生(健康城市)、政务公开、政务信息、“一网两微”管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等工作。完成乡村振兴定点帮扶工作任务。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辖区内水、环境空气、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等要素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活动,支撑、引领、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中、省监测事权委派的各项监测任务;承担重大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配合主管部门指导县(市、区)完成辖区内的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等;参与制订辖区内生态环境监测计划和方案;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评价,组织编写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承担国家和地方性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的验证任务,参加地方环境标准的制订、修订。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负责核与辐射安全、涉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等行政许可、污染防治及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中省核与辐射安全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研究拟订市级地方性辐射安全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组织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全市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新污染物治理、塑料污染治理、垃圾分类、消费维权“打假”、禁毒、国防动员、疫情防控等工作。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