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08 09:45 来源:市政府网站

      为做好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对2020年印发的《安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为方便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预案,现就相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修订背景

现行的《安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政办函〔2020〕182号)(以下简称原《预案》)于2020年12月29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发布至今已满3年,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中“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要求,必须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为高质量完成《安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确保《安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具有操作性、实用性,市生态环境局成立了编制小组。编制小组认真研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充分结合多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实战经验,2023年11月初,《安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修订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内部组织会议审查3次,充分征求了市生态环境局领导、各科室的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2023年12月4日,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正式文件征求了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等18个市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康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管委会等单位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再次认真研究、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安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印发。

三、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预案。

四、目标任务


健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维护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安康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以及安康市辖区管理范围外、可能影响本辖区环境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指挥;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前期应急处置和指挥;其他需要应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

六、主要修订内容


较2020年12月印发的《安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次修订在内容与章节上基本保持一致,主要在篇幅上进行了大量精简,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对应急工作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一是原《预案》设置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专家技术组等8个工作组,因“综合协调组”与“污染处置组”“应急保障组”相关职责有所重合,修订后删除“综合协调组”,设置7个工作组;二是将“新闻宣传组”更名为“舆情应对组”,因应急处置弱化宣传,重点是舆论舆情管控、正确引导舆论,避免引起社会恐慌,更名后更符合工作实际,更能突出工作重点;三是将原“应急保障组”牵头部门由市发改委改为由事发地县级政府牵头,将市发改委列为参与单位,更能凸显应急处置的属地责任,确保各项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二)对附件进行调整。一是将原预案设置的《安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呈批表》等7个附件予以删除,根据多起应急处置经验,争取时间,严格落实环境应急“五个第一时间”要求,是应急处置的关键,调整后更符合实际工作需要;二是将《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由正文内容调整为附件,行文更加流畅,便于查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