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主体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结果及依据 |
处罚决定 日期 |
1 |
陕G环不罚(2023)2号 |
孙耀鹏 |
其负责的位于岚皋县滔河镇葵花村六组三元河的岚皋高速公路隧道弃渣综合利用项目(第2段)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并投入生产,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开展验收。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不予行政处罚 |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8日 |
2 |
陕G环罚(2023)99号 |
陕西鑫洲矿业集团汇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3520652K,法定代表人:郑梅金 |
该单位位于岚皋县滔河镇泥坪村的岚皋高速公路隧道弃渣综合利用项目(第2段)主体工程已建成并投入生产,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开展验收。 |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 |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8日 |
3 |
陕G环罚(2023)100号 |
孙耀鹏 |
其负责的陕西鑫洲矿业集团汇源有限公司位于岚皋县滔河镇泥坪村的岚皋高速公路隧道弃渣综合利用项目(第2段)主体工程已建成并投入生产,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开展验收。 |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8日 |
4 |
陕G环罚(2023)101号 |
陕西鑫洲矿业集团汇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3520652K,法定代表人:郑梅金 |
1.该单位“位于岚皋县滔河镇葵花村六组三元河的岚皋高速公路隧道弃渣综合利用项目(第2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主体工程已建成并投入生产”。2.该单位“位于岚皋县滔河镇葵花村六组三元河的岚皋高速公路隧道弃渣综合利用项目(第2段)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并投入生产,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开展验收”。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不予行政处罚 |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