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警示有关企事业单位坚守生态环境保护底线,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全力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对2023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予以公布。
1.安康市某医院违反《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案免于处罚典型案例
【案件名称】
安康市某医院违反《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4日,安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在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安康市某医院公共场所建筑物的室内装修竣工后,未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室内空气质量监测,并在显著位置公示监测结果,其公共场所建筑物室内装修竣工后未经监测投入使用。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经查,该单位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新冠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于2021年6月25日开诊营业,该单位提供了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并对违法行为及时进行了整改。经集体审查会议讨论,考虑该单位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为落实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无逃避监管不开展室内空气质量监测的主观故意,且属初次违法,同时积极落实整改。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整改情况】
该单位采取除甲醛处理等措施积极整改,及时报告整改进度,完成整改后于2023年7月21日委托陕西某检测公司对单位开放区域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显示各项数据均达到《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标准限值。
【案件启示】
该案办理中,充分考虑该单位违法情节与特殊时期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等因素,该单位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加快设施设备建设及时投入运营,是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其本身无违法的主观故意,且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并能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在本案中,积极适用行政处罚法有关免于处罚的规定,加强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使执法更有温度,服务于民,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2.安康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案典型案例
【案件名称】
安康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日,安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安康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排污许可证后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制定了自行监测方案,但2021年以来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检测。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 版)》,于2023年8月15日向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整改情况】
该公司针对存在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已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了2022年自行监测,已与第三方监测机构签订了2023年检测合同,将于2023年10月底前完成2023年自行监测工作。
【案件启示】
本案通过严格执法,督促整改,强化排污单位生态环保责任意识,警示广大排污单位,在申领排污许可证之后,应认真学习、理解、落实排污许可证的持证管理要求,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排污行为,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保存监测记录;依法提交执行报告、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按要求公示相关环境信息等。并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履行排污许可管理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法受到处罚,降低自身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