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不予批准陕西阳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汉滨区江北办李家嘴村存栏基础母猪2000头种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 ||
索引号 | szfgzbmssthjj-GK-2023-0068 | 公开目录: | 单位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安环函〔2020〕87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06月16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年06月17日08时58分 |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不予批准陕西阳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汉滨区江北办李家嘴村存栏基础母猪2000头种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陕西阳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汉滨区江北办李家嘴村存栏基础母猪2000头种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的申请》(陕阳牧字〔2020〕29号)和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汉滨区江北办李家嘴村存栏基础母猪2000头种猪场建设项目位于江北办李家嘴村,占地面积60亩,年存栏基础母猪2000头,采用人工授精方式繁育,年出栏商品仔猪40000 头。项目总投资384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占总投资的1.56%。
经审查,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汉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选址进行分析论证;项目区主要环境保护目标调查不全面、分析不清晰;报告书中大气、地表水、环境风险评价等级判定错误,评价分析不准确;遗漏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内容;报告书中项目建设内容、投资、占地面积和规模等基础资料前后不一致,污染物产排污量预测不准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显、不合理的情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批准你公司《汉滨区江北办李家嘴村存栏基础母猪2000头种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你公司不得开工建设,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局汉滨分局进行监督检查。
如对本通知决定有异议,你公司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安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5日
公文原件:关于不予批准陕西阳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汉滨区江北办李家嘴村存栏基础母猪2000头种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