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下午,安康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安康市汉江水质保护条例》立法制订情况新闻发布会,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邹刚、市司法局副局长杨弋荣、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彭成玉出席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并答记者问。发布会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袁庆主持。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邹 刚
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要内容是介绍《安康市汉江水质保护条例》制订的有关情况。
2022年10月20日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2月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安康市汉江水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秉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全面贯穿“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立法原则。在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安康、汉中两市加强协同立法工作,打破行政边界概念,建立跨行政区域协同保护制度,最终形成了立法尺度统一、体例结构均等的《条例》文本。《条例》从组织起草、制订到通过、批准,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历经半年多的时间,凝结着各方的智慧和努力。下面,我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一、立法背景
汉江是304万安康人民的母亲河,是国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和引汉济渭工程核心水源地,在我市境内流长340公里,常年流量257亿立方米,占丹江口水库“南水北调”入库水量的66%。保持安康汉江流域良好的水质,不仅事关安康发展和民生改善,还事关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大局,更是安康人民确保一泓清水永续北上的神圣历史使命和重大政治责任。制订《安康市汉江水质保护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建成西北生态经济强市、聚力建设幸福安康的现实需要。
二、主要内容
新制订的《条例》共六章,五十五条,包括总则、水质保护、水污染防治、跨区域协作、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第一条至第十二条为第一章“总则”,分别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立法原则、水质标准、政府职责、考核报告制度、河湖长制、经费保障、社会参与和监督、表彰奖励、教育宣传、环保诚信等内容。
《条例》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三条为第二章“水质保护”,分别规定了源头保护、水功能区和岸线管理、水生态保护、水源涵养和生态公益林、绿色发展、水土保持、空间管控、涉水工程、河岸景观、河道采砂、漂浮物防治等水质保护内容。
《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为第三章“水污染防治”,分别规定了总量控制、水质监测、工业水污染防治、矿区水污染防治、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农村水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渔业水污染防治、旅游水污染防治、船舶水污染防治、排污口管理、风险防范、禁止行为等内容。
《条例》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为第四章“跨区域协作”,分别规定了安康、汉中两市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信息共享及应对、漂浮物联动打捞、生态补偿、联合执法等跨区域协作的具体内容。
《条例》第四十三条至第五十三条为第五章“法律责任”,分别规定了违反采砂行为、排污许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泥处置、农业投入品管理、畜禽养殖、船舶排污、排污口设置、流域禁止行为等的法律责任内容。
《条例》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五条为第六章“附则”,分别规定了汉江干支流构成及条例施行时间。
总的来看,《条例》依据《水法》《水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等法律和《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国家相关部委制订的规章,同时还参考了外省、市已经出台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在水质保护目标、绿色发展、漂浮物打捞、矿区水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完善或补充,解决了现有法律法规未予明确而实际监管过程中面临无法可依的困扰,在法规名称和章节内容上突出水质保护,体现了我市的市情地域特色和责任担当。
各位记者朋友们,《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市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实践,实施好《条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更离不开广大媒体朋友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大家多宣传、多监督,帮助我们完善水质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各项措施,为在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上聚力建设幸福安康和确保国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水质安全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以上是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全部内容。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