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 加强自然保护地评估考核的要求,及时掌握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状况和动态变化情况,推动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现批准《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标准(试行)》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公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标准(试行)》(HJ1203-2021).pdf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生态环境部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