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8日,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在利用无人机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巡查中,发现石泉县曾溪镇兴隆村露天堆放大量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砂土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拍照摄像固定证据、使用移动执法终端制作现场勘察笔录。经了解,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为石泉县某建材有限公司所有。2021年1月9日执法人员对石泉县某建材有限公司堆砂场现场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进一步调查证实:石泉县某建材有限公司存在对位于石泉县曾溪镇兴隆村五组露天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约40000立方米)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18版)》相关处罚裁量标准,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分别于2021年1月12日、1月15日、1月25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办案人员于1月26日进行了复查,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到位。
三、案件启示
将业务知识与科技手段融合,充分利用无人机航拍技术手段辅助环境执法工作,强化非现场监管,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实现了精准执法、快速执法,切实提升了环境监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