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11日,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某建设项目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项目用地性质由农用地变更为公共服务用地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执法人员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制作了检查记录和询问记录,锁定了违法证据。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0月14日依法下达法律文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该公司按照我局整改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补充调查。鉴于该公司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经集体研究,决定对该公司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环境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一)住宅和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用地直接涉及到群众居住安全,变更前应进行污染情况调查,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土壤作为大气、水、固体等废弃物的最终受体,一旦污染修复治理难度大、周期长、成本高;二是变更前做土壤调查,可以提前获得地块信息,明确土壤是否已被污染,便于认定谁污染、谁修复的责任;三是如果已不适宜作为居住用地,能够做到管控在前,防范土壤污染带来次生灾害,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二)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在办理此案中,对于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够主动采取纠错措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在符号法律规定的原则下依法免于行政处罚,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让违法行为人深刻体会到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的“执法温度”,自觉提高守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