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汉滨区资产收益扶贫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年出栏10万头生猪养殖和十堰市交通运输局十堰经镇坪至巫溪高速公路镇坪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1年7月15日—2021年7月21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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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全文链接)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安环函〔2021〕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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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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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于汉滨区资产收益扶贫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年出栏10万头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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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环函〔2021〕174号 |
2021年7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