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省厅《关于印发陕西省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陕环办函[2021]56号),确定了我市32家重点排污单位,其中涉及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16家,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4家,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12家,其他环境重点监管伴生矿单位2家(详见附件)。现将32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强化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一)各分局应在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公开后5个工作日内,检查并督促辖区重点排污单位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及时上传至陕西省污染源环境监测信息管理平台
(二)各分局要在陕西省污染源环境监测信息管理平台,对重点排污单位上报的自行监测方案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监测指标完整、监测频次符合规定要求,督促辖区重点排污单位认真落实自行监测和在线装置比对监测工作,实行一企一档,建立完善自行监测管理台账。
二、加大对重点排污单位执法监测和监管力度
(一)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大气、 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执法监测工作,各分局负责土壤环境和伴生矿企业执法监测工作,每家排污单位全年至少开展一次,对于监测超标的排污单位,适当增加监测频次。监测项目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等要求确定。
(二)各级环境执法部门要根据环境执法、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要求,采取环保督查、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
(一)各分局要在“陕西省污染源环境监测信息平台”上及时检查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填报和上传情况,对发现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要督促企业采取措施立即整改,确保达标排放,
(二)市环境监测站要按时在“陕西省污染源环境监测信息平台”上发布执法监测数据信息。对发现企业存在超标排放行为的,要及时向企业所辖分局反馈,并抄送市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