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市兄弟农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6-21 10:04 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雷祖杰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 G 环罚〔2020〕109 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安康市兄弟农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9005521723887

 :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八里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卜 贤 龙

2020 年 11 月 20 日,我局会同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单位燃 煤质量达标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并现场提取煤样进行监督检测。 据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燃煤煤质检验报告(陕能检字 NO ∶F2020C4095)显示,你单位页岩砖生产中使用燃煤灰分超过国家 标准限值的0.4 倍,存在使用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燃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 年 12 月4 日由执法 人员彭雁执法证号617002 、雷祖杰执法证号617111 制 作 );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2020 年 12 月4 日由执法人 员彭雁执法证号617002 、雷祖杰执法证号617111 提 取 );

3、《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2020 年 12 月4 日 由 执法人员彭雁执法证号617002 、雷祖杰执法证号617111 提 取 );

4 、营业执照(2020 年 12 月4 日由企业总经理卜贤兵提供);

5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2020 年 12 月4 日由企业总经理卜 贤兵提供);

6、陕西安康市兄弟农工贸有限公司燃煤购买发票(2020 年 12 月 4 日由企业总经理卜贤兵提供);

7 、陕西安康市兄弟农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 份 (2020 年 12 月4 日由企业总经理卜贤兵提供);

8 、陕西安康市兄弟农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卜贤兵身份证复印件 一份(2020 年 12 月4 日由企业总经理卜贤兵提供)。

" 国 家 禁 止 进 口 、 销 售 和 燃 用 不 符 合 质 量 标 准 的 煤 炭 , 鼓 励 燃 用 优 质 煤 炭 ” 之 规 定 。

2020 年 12 月 14 日 分 别 向 你 单 位 下 达 了 《 责 令 改 正 违 法 行 为 决定书》(陕 G  环责改字〔2020〕15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 G  环 罚 告 字 〔2020 〕 147 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改正事项、处罚依 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 向 我 局 递 交 了 《 关 于 请 求 减 轻 处 罚 的 申 请 》 的 书 面 材 料 , 陈述了收到我局下达法律文书后采取的改正措施,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 燃煤进行封存,重新更换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煤;同 时 请 求 我 局 从 今 年疫情影响,市场不景气、原材料上涨、产品积压亏损等方面因素予以 减免处罚。鉴于你单位在接受我局的执法检查后,认识态度端正,及 时采取立行立改措施,更换煤质达标的燃煤,环境问题已改正到位,我 局 于2021 年 1 月 27 日 案 审 会 议 讨 论 研 究 , 同 意 采 纳 你 单 位 的 部 分 陈 述申辩理由,决定对你单位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 ∶"违 反 本 法 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并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18 版)》中第 十 三 项 ∶"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一年以内单位使 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和石油焦1000 吨以下的,处货值金额一倍罚款" 处罚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任荣佰陆拾元整(¥11760.00 元 ) 。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我局办理缴纳罚款 事宜,并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 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 处 罚 款 。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 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安 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安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彭 雁   

∶18091519990      18809157998

地址∶安康市高新区创业大厦东区14楼

邮政编码 ∶725000

 

    附件:陕西安康市兄弟农工贸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