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G环罚[2020] 6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安康江华(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7769746034
地址: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金星村
法定代表人:陈杨帆
我局于2020年6月22日对你公司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 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厂区内部分 煤炭和矿 石等物料露天堆放在物料棚外,未有效釆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 等措施'物料在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排放大气环境。2.厂内 煤渣、煤灰、石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在装卸物料过程中釆取密闭措施不到 位,存在扬尘污染现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M2020年6月22日由执法人 员 影應执法证号617002、雷祖杰执法证号617111制作);
2.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X2020年6月22日由执法人 员 彭雁 执法证号617002、雷祖杰 执法证号617111制作);
3. 现场影像资料(2020年6月22日由执法人员雷祖杰执法证号 617111 制作);
4. 营业执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2020年6月23日由公司环 保部长刘红星提供)。
5. 陕西安康江华(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份、法 定代表人陈杨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陕西安康江华(集团)有限公司环保 部长刘红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0年6月23日由公司环保部长刘红星 提供)。
6. 《陕西安康江华(集团)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硫化钦技改工程及 碳酸钗“三废”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安环函[20133195号
(2020年6月23日由公司环保部长刘红星提供);
7. 《安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陕西安康江华(集团)有限公司年产10 万吨硫化钗技改工程及碳酸制“三废”治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 安环函[2015]237号(2020年6月23日由公司环保部长刘红星提供)。
你公司上述2项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 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 污染物的排放〃和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釆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 式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我局于2020年7月14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 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G环责改字[2020]9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陕G环罚告字[2020196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改正事项、处 罚依据和拟作出罚款9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于202020年7月17日向我队递交了《关于请求减轻处罚的申请》, 对部分违法事项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要求。
鉴于你公司能够及时釆取改正措施,且在我队2020年8月31日核查 时已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整改,我局经会议讨论决定釆纳你公司部分陈述 申辩理由,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 零八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基准(2018版)》相关处罚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 下行政处罚:
1. 对“厂区内部分煤炭和矿石等物料露天堆放在物料棚外,未有效釆 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物料在堆存、传输、装卸等环 节产生的粉尘排放大气环境”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元);
2. 对“厂内煤渣、煤灰、石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在装卸物料过程 中釆取密闭措施不到位,存在扬尘污染现象”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 00 元).
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合计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 00元)。
限祢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我局办理缴纳罚'款事 宜,并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 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 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 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 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雁 雷祖杰 电话:18091519990 18809157998
地址:安康市髙新区创业大厦东区14楼 邮政编码:72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