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G环罚(2020) 11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安康市汉滨区耀根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5706814428 地址:安康市汉滨区五里镇陈家营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善丽
2020年11月20日,我局会同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单位燃 煤质量达标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并现场提取煤样进行监督检测。 据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燃煤煤质检验报告(陕能检字 NO:F2020C4094)显示,你单位页岩砖生产中使用燃煤灰分超过国家 标准限值的0.5倍,存在使用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燃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12月4日由执法 人员彭雁执法证号617002、雷祖杰执法证号617111制作);
2、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2020年12月4日由执法人 员彭雁执法证号617002、雷祖杰执法证号617111提取);
3、 《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2020年12月4日由 执法人员彭雁执法证号617002、雷祖杰执法证号617111提取)
4、 营业执照(2020年12月4日由企业总经理陈道根提供);
5、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2020年12月4日由企业总经理陈 道根提供);
6、 安康市汉滨区耀根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燃煤购买发票 (2020年12月4日由企业总经理陈道根提供);
7、 安康市汉滨区耀根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一份(2020年12月4日由企业总经理陈道根提供);
8、 安康市汉滨区耀根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陈道根身份 证复印件一份(2020年12月4日由企业总经理陈道根提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 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14日分别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决定书》(陕G环责改字〔2020) 15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G 环罚告字(2020) 146号),告知了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改正事项、处罚 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于2020 年12月18日向我局递交了《关于请求减轻处罚的申请》的书面材料, 陈述了收到我局下达法律文书后采取的改正措施,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 燃煤进行封存,重新更换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煤;同时请求我局从今 年疫情影响,市场不景气、原材料上涨、产品积压亏损等方面因素予以 减免处罚。鉴于你单位在接受我局的执法检查后,认识态度端正,及 时釆取立行立改措施,更换煤质达标的燃煤,环境问题已改正到位,我 局于2021年1月27日案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釆纳你单位的部分陈 述申辩理由,决定对你单位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 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并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18版)》中第 十三项:“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一年以内单位使 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和石油焦1000吨以下的,处货值金额一倍罚款" 处罚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玖佰陆拾整(¥6960.00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我局办理缴纳罚款 事宜,并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 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 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安 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安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雁 雷祖杰 电话:18091519990 18809157998
地址:安康市高新区创业大厦东区14楼 邮政编码:72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