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启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6-21 09:45 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雷祖杰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G环罚〔2021) 50号

安康启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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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汉滨区五里镇民力村康兴集团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康兴再生资源市场内东区

29-32 号

法定代表人:陈命东

2021年4月7日,安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 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治理设施(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装置)未运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4月7日由执法人

员彭雁执法证号G0012156970C 李辉执法证号:G0012192599C制作);

2、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X2021年4月20日由执法人员彭雁 法证号G0012156970C 李辉执法证号:G0012192599C制作);

3、 现场影像资料2021年4月20日由执法人员彭雁 执法证号G0012156970C 李辉执法证号:G0012192599C制作);

4、 现场勘察图2021年4月20日由执法人员彭雁执法证号G0012156970C 李辉执法证号:G0012192599C制作)

5、 公司环评批复文件(汉环分函[2020]53号)2021年4月8日由企业法 定代表人陈命东提供);

6、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2021年4月8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陈命东提 供);

7、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021年4月8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陈命东提供);

8、 营业执照2021年4月8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陈命东提供);

9、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命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1年4月8日由企业法定 代表人陈命东提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 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 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29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G环罚告字 [2021] 36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改正事项、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 定,你公司于2021年5月3日向我局递交了《申辩陈述书》,就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污染治理设施(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装置)未运行情况进行了说明:由于受疫情 影响,2020年12月中旬开始试运营,同时对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调 试,在试运营期间,不断调试设备和维护,没有连续运营,故该设备未做到不间 断开启。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的申辩陈述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 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 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 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釆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和《陕西 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18版)》处罚裁量标准中:“第十一项、违法 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三)未釆取 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情节和后果: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罚 幅度: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2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 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安康市生态环境保护支综合执法支队        电话:0915-888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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