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G环罚[202116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安康坤睿斯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MA70Q7AB4N
地 址:汉滨区五里镇朝阳社区五里工业集中西区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坤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 纳情况
2021年4月6日,安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 对你公司开展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家 具加工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涉嫌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4月6日由 执法人员彭雁:执法证号G0012156971C、冯海琳:执法证号 G0012156971C 李辉:执法证号 G0012192599C 制作);
2、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4月23日执法人 员彭雁执、冯海琳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 现场影像资料(2021年4月6日由执法人员李辉执法证号 G0012192599C制作 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 营业执照(2021年4月23日由公司法人刘坤提供);
5、 安康坤睿斯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021年4月23日由公司法人刘坤提供);
6、 汉滨区五里工业集中区标准化厂房租赁协议(2021年4月23 日由公司法人刘坤提供)。
7、 资产评估报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 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2021年5月28 0,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决定书》(陕G环责改字[2021]4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 G环罚告字[2021]47号),告知该公司违法实事、改正事项、处罚依 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该公司未提 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 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县级以上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 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 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18 版)》相关处罚裁量标准,拟对你公司位家具加工项目未办理环境影 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环境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金额的1% 罚款,罚款人民币两万染仟陆佰捌拾壹元整(¥27681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 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绝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 可在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者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冯海琳 电话:13891590037
地 址:安康髙新区创业大厦东14楼 邮政编码:72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