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康市城区街道“门前四包”责任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22 14:54 来源:市政府网站
为贯彻执行《安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进一步夯实城区街道沿线机关单位、商户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责任,完善相关管理制度,2021年1月11日,《安康市城区街道“门前四包”责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一)起草背景
实施城区街道“门前四包”是落实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的具体体现,是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有效举措,是鼓励群众参与城市管理,提升文明素质的有效途径。为加强安康市中心城区和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组织起草了本《办法》,经市政府审定后印发。
(二)制定依据
《办法》起草的主要依据包括:《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陕西省公共空间管理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4号)、《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25号)。
二、起草过程
市城管执法局先后征询了各县区,市住建、卫健、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意见,充分吸收近年来安康城市创建和城市管理形成新经验和好做法,结合城市市容环卫管理新要求,起草了《安康市城区街道“门前四包”责任管理办法》。经挂网公示公开征集意见、法制审核、集体审议等多项程序,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印发。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1条。
(一)第一部分,5条。主要明确“门前四包”的实施依据、基本含义、基本原则和各级具体职责。《办法》明确,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门前四包”工作的管理主体,街道办和镇是“门前四包”责任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责任人具体实施。城市社区协助镇办做好辖区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教育引导辖区单位居民履行“门前四包”责任。
(二)第二部分,2条。主要明确“门前四包”主要内容和职责划分。《办法》明确“门前四包”主要指门前卫生、门前绿化、门前秩序、门前设施。《办法》规定,“门前四包”责任实施主体每年度应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区域和责任内容,责任人自觉接受实施主体、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第三部分,2条。主要明确“门前四包”的检查考核和结果运用。《办法》明确,各单位在安排参加创建卫生、园林、文明单位时,应将“门前四包”责任考核情况作为条件之一,凡“门前四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评选。如已取得卫生、园林、文明单位荣誉的,建议发证机关取消其资格。《办法》规定,“门前四包”责任人的责任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情节较重或限期改正达不到标准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公开曝光,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四)第四部分,2条。主要明确“门前四包”适用范围和施行日期。《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31日废止。
文件链接:http://www.ankang.gov.cn/Content-22162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