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办理指南
项目名称: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移出行政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委托
许可内容:是否准许转移 审批对象:法人
实施机关: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科室:安康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咨询电话:0915-3291200
受理地点:安康市汉滨区香溪路8号安康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0915-2390015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
下午13:00至17:00。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二)《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危险废物转移实行电子联单制度。运输危险废物的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保证安全正常行驶。
二、申请条件
(一)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同意接受;
(二)危险废物的包装、运输符合国家有关编制、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有防止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环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三、申请材料
以下申请材料须一式二份,材料中所附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同时需要提供所有材料电子版。
(一)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
1.产废单位正式申请红头文件(必须是原件,格式见附件1);
2.产废单位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复印件;
3.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运输方案;
4.固体废物接受单位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复印件;
5.产废单位与接受单位签订的贮存和处置协议或合同,与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
(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
1.产废单位正式申请红头文件(必须是原件,格式见附件1);
2.陕西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申请登记表(含转移计划详情),加盖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章(必须是原件);
3.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运输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5.产废单位和接受单位之间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合同或协议、危险废物运输合同或协议;
6.危险废物接受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7.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8.危险废物成分含量全分析报告(必须是原件);
9.危险废物转移运输方案(含详细线路图)和转移过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必须是原件);
10.产废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电子版);
11.危险废物处置利用情况报告(近3年,必须是原件)。
四、审批流程
(一)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范围或不完整的,经告知补充完善资料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申请材料符合受理范围的,和申请材料不完整但告知补充完善资料后,申请材料完整并符合要求的,由政务大厅出具受理单。
(二)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发函向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三)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函同意接受,批准跨省转移申请;复函不同意接受,不予批准跨省转移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四)批准转移事项抄送接受地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或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产废单位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附件:1.安康市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示范文本
2.安康市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流程图
3.安康市固体废物转出贮存和处置审批流程图
附全文:安康市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办理指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