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神木市人民政府、府谷县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遵照执行。
一、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及本《目录》以外所有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辐射类项目和涉及国家秘密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市级环评审批部门审批,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县级环评审批部门审批。未经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未实施生态环境系统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各类园区(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发展区等)管委会及其下设部门不得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下列环评审批部门享有省级环评审批权限,可以审批除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外,《目录》中的部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一)西安市、榆林市、杨凌示范区和西咸新区环评审批部门,可以审批《目录》中除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新建运输机场、稀土矿山开发、陶瓷制品、特大型主题公园和辐射类以外的所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二)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和西安国际港务区环评审批部门,可以审批自贸区内《目录》除中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新建运输机场、稀土矿山开发、陶瓷制品、特大型主题公园和核电厂、核设施等项目以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三、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环评审批部门享有市级审批权限,其他县级环评审批部门原则上不享有市级审批权限。
四、跨行业、复合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按其最高级别执行。
五、我厅下放至市级的环评审批权限,市级不得再次下放。下级环评审批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审批程序作出的审批决定,上级环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或责令撤销,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调整后,下放的内容自动纳入《目录》,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七、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陕环发〔2019〕44号文件及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目录(2020年本)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