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信息报送制度

发布时间:2020-07-10 16:36 来源:本站原创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提高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更好地为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务信息工作要紧扣全市中心工作、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要任务,突出污染防治攻坚战和蓝天、碧水、净土、青山保卫战重点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工作动态、存在问题、做法经验等重要情况。

第三条  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环境突发事件信息,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对象、敏感地点、敏感时间,可能演变为突发事件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预警信息,涉及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敏感问题的网络媒体舆情动态,省生态环境厅、市委、市政府要求提供或核实的重要信息,要按照要求,尽快上报。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归口管理,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本辖区、本专业领域的政务信息报送工作。

第五条  局机关各科长为本科室政务信息员,各分局、局属各单位应明确1名负责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的领导和具体人员(信息员),负责政务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工作。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每周应至少报送1条高质量政务信息。节假日期间政务信息由值班人员按程序送审、报送。

第六条  突发事件信息、重大紧急信息和重要预警信息,事发地县区分局必须第一时间向市局主要领导、分管县区的领导和办公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个小时;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书面报告市局。市局要求核实信息的,电话报告核实情况不得超过30分钟,必要时书面报告。

市局办公室(总值班室)根据情况和有关要求,按程序向省生态环境厅和市委、市政府工作报告,涉及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重大信息,同时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

各分局、各科室、各单位对突发事件、重大紧急情况在报告信息的同时,严格按照“五个第一时间”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  信息报送应当内容全面准确,数据客观真实,表述层次清晰,文字简洁精炼。突发事件信息要突出时间地点、伤亡人数、财产损失、事故经过、造成影响及应急处置的基本要素。要快报事实、慎报原因。严禁迟报、漏报、瞒报、误报突发、重大、紧急信息。

第八条  规范信息报送程序。各分局报县委、县政府的信息,应同时报市局。各科室、局属单位报送信息,科室、单位负责人校核签字后,送分管科室、单位的领导审签,局主要领导或受委托的领导签发。报省的突发、重大、紧急信息,须主要领导签发,或者使用市上领导审签的信息通稿,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口径、数字统一,不得擅自上报。

 第九条   信息报送工作纳入分局、科室、局属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由局办公室每月通报一次,成绩突出的作为考核、评优评先的依据;任务欠账大、特别是突发、重大、紧急信息迟报、漏报、瞒报、误报等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问责。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信息报送有关制度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