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会议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0-10-23 09:01 来源:本站原创

第一条  总体要求

(一)坚持务实管用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精简会议,少开会、开短会、开管用的会,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数量、规模、时间。

(二)坚持民主决策原则。实事求是,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三)坚持令行禁止原则。会议决策一经作出,必须坚决执行、令行禁止。由办公室印发决策事项责任清单,每月对贯彻落实情况汇总通报一次,纳入责任领导、责任科室、责任单位年度目标考核。

(四)坚持严格程序原则。各类会议原则由办公室牵头统筹,主管科室承办,综合性会议由办公室承办、各有关科室配合。承办科室应主动做好会议衔接、通知、材料、会场会务等准备工作。非因重大紧急情况,准备不充分不开会。

(五)坚持节俭办会原则。能在机关召开的会议,不安排在其他经营性场所举行,不张贴横幅标语,不摆放盆景鲜花。

(六)坚持资料归档原则。各类会议由局办公室和提交议题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如实记录、录音、摄影,按要求进行归档保存。

第二条  会议类型

(一)局党组会议

1.局党组会议由各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局长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县级领导和有关科室、直属单位、派出机构负责人列席。

2.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提交党组研究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和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的程序,由集体讨论和决定。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讨论、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及有关规定执行。

3. 局党组会议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①研究、决定贯彻落实中、省、市重大决策部署的措施;

②全市生态环境系统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问题;

③讨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与调整;

④讨论、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⑤讨论、决定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问题;

⑥讨论、决定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考核、奖惩、评先评优;

⑦其他需要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4. 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的议题,对口业务科室应事先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和必要的沟通协调,形成书面议题材料,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后交办公室(含电子版)印制。议题汇报材料应简明扼要、直奔主题,明确提出需要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及工作建议,篇幅一般不超过1500字(附件除外)。一般由提交议题的科室主要负责人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会议议题及相关汇报材料应提前书面送党组成员。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进行前置审核。分管领导不能参加会议的议题不上会。

5. 局党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主要负责人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党组成员通报。

6. 局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7. 局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一事一议,逐项进行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如遇重大分歧,除紧急情况下必须进行表决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

8. 局党组会议安排专人如实记录、录音、摄影摄像。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9. 局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必须坚决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需对决定作调整或变更,必须经党组会议复议。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10. 党组会议内容,除党组统一公开的外,必须严格保密、严禁泄露。党组会议材料会后统一交局办公室处理。议题材料涉密的,由提交议题科室按照保密规定,专人印制,会后专人收回。

(二)局务(扩大)会议

1.局务(扩大)会议由局长、副局长、总工、驻局纪检组长、县级非领导、机关各科室、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局长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2.局务(扩大)会议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①传达上级重要指示、批示、会议、文件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措施;

②讨论、审定本局起草的法规、规章、工作规划、计划、年度目标及重点工作、考核办法;

③讨论、审定以市生态环境局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材料;

④讨论、审定全市性生态环境保护重大行动方案、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突发环境问题、重大舆情处理等事项;

 ⑤讨论、决定涉及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研究部署市生态环境局重要工作;

  ⑥其他需要局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3.局务会议议题由职能科室提出,分管科室的领导审核,办公室收集并提交局长审定后上会。提交的议题必须有相应的汇报材料,否则不予上会。议题单和汇报材料提前一天交办公室印制,送各局务会成员。一般由提交议题科室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领导不能参加的议题不上会。

4.局务会议根据实际,随时召开。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录音、摄影摄像。

(三)局长办公会(专题会)

1.局长办公会(专题会)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并主持召开,根据需要确定相关县级领导、科室、直属单位、派出机构负责人参加,有关方面具体工作人员可列席会议。

2.局长办公会(专题会)主要研究重点工作、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听取重要工作进展、落实情况的汇报,分析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重点任务,研究处理市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临时性重大问题。

3.局长办公会(专题会)议题和参会范围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确定,根据实际可随时召开。

4.局长办公会(专题会)由提出议题部门安排专人记录、录音、摄像,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发各参会单位和有关方面落实,会议原始记录、录音交办公室归档。

(四)局全体干部会议

1.局全体干部会议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局机关全体干部、分局、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2.会议主要传达学习中、省、市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批示、指示、重要会议、文件精神,总结、部署工作,安排部署年度任务。

3.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时间不超过2小时,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00人。主题讲话一般不超过40分钟,主持小结不超过5分钟,交流发言不超过5人,每人不超过5分钟。

4.会议由局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录音,负责宣传工作的科室做好摄影、摄像和会议宣传报道。

第三条  会议纪律

  1.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必须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向局办公室报备;

  2.与会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入座,中途不得无故离场。重要事项确需提前离会的,需向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离会;

3.会议期间不得交头接耳、频繁走动、打瞌睡、玩手机及其他电子用品。会议纪律由办公室安排专人督查,会后进行通报。

4.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做好会议相关内容的保密工作,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5.与会人员着装以会议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