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中央水塔”,保护秦岭任务艰巨、责任重大。《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于2007年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成为全国首部为一座山脉综合立法保护的地方性法规。2019年12月1日,新修订的条例开始施行,旨在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2019年12月1日,新修订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对秦岭地区矿山资源开发规划、审批、监管、保护、治理都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强化监督体系建设
新修订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淘汰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落后产能,鼓励发展绿色循环经济,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形成以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和绿色发展方式。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重点保护区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实施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省政府审定。对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实行产业准入清单制度,实施产业和项目全区域、全过程监管。条例为构建多层次、多领域监测监管体系,加强水、大气、土壤、气候、森林、野生动物等生态环境要素监测和自然灾害的预报预警,推进“三线一单”落地和部门协同、实现信息共享,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提供了法律遵循。
首次确定秦岭山系主梁、主要支脉的位置和保护范围
经有关方面专家论证,新修订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首次明确规定,秦岭山系的主梁西起陕甘界,经玉皇山、鳌山、太白山、终南山、草链岭、华山一线,东至陕豫界,渭河流域与嘉陵江、汉江、南洛河流域的分水岭。同时明确了连接秦岭山系主梁具有重要生态功能需要重点予以保护的14条主要支脉,以名录方式予以明确。
新修订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对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范围予以明确,把秦岭核心保护区范围由海拔2600米以上扩大到海拔2000米以上,将秦岭主梁两侧各1000米、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列为核心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面积为0.81万平方公里,占秦岭区域面积13.92%,与2017年条例规定的禁止开发区面积占比0.77%相比,提高了近20倍。重点保护区为海拔1500米至2000米之间的区域,面积为1.76万平方公里,占秦岭区域面积约30%。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再加上以生态功能集中连片保护,为野生动物栖息、迁徙提供生态廊道,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的提升,进而形成以海拔为基准、“海拔+区块+生态廊道”为特色,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山脉生态环境保护模式。
为整治秦岭“五乱”提供制度保障
新修订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秦岭“五乱”(乱采乱挖、乱搭乱建、乱砍乱伐、乱排乱放、乱捕乱猎)问题,作出严格管控的制度安排。对房地产开发作出禁止性、限制性规定;扩大了禁止开山采石和矿产资源开发的区域范围,将商品林采伐限制、水电站整治退出、河道湖泊管理、危化品运输、打击乱捕乱猎野生动物等方面作出明确制度规定,防止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上的“大开发”,真正实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
条例还加大了违法行为处罚监督力度。条例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及国务院实施条例等规定,对污染破坏秦岭生态环境、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及开山采石等行为,提高了罚款处罚幅度。
以立法创新推进制度创新
新修订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了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保护责任追究制度,为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行了有益探索。条例明确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区域协作、信息共享、定期会商、预警应急、联合执法等机制,对强化基层治理,加强部门协同,推进执法体制改革,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发挥了积极作用。条例强化了监督管理,建立了约谈制度,对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持续下降或者未完成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