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康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严格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各科室、各部门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起草人员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的科室负责人、分管科室的领导分别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由办公室和分管科室工作的领导提出审查意见。
第八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 各科室、各部门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人员应当提出“公开” “免于公开”“需报审”等明确的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