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及省厅要求,结合全市已核发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的情况,确定全市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共42家,其中,涉及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15家,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5家,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10家,其他环境重点监管单位15家(详见附件)。现将2020年全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抓好落实。
一、强化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
(一)各分局应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公开后5个工作日内,督促辖区重点排污单位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及时上传至陕西省污染源环境监测信息管理平台(网址http://113.140.66.227:9777/envinfo_ps/)。
(二)各分局要在平台对企业上报的自行监测方案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监测指标完整,监测频次符合要求。同时要指导辖区重点排污单位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和在线装置比对监测工作,保存、建立自行监测台账,实行一企一档。
二、加大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
(一)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对大气、水、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开展监督性监测。监测项目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等要求确定。在进行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同时,对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比对监测。
(二)各级环境执法部门要根据环境监管执法、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要求,将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的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采取环保督查、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
三、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一)各分局负责在“陕西省污染源环境监测信息平台”检查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填报和上传情况。对发现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要督促企业采取措施,立即整改,确保达标排放。
(二)市环境监测站在完成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要将监督性监测报告报送市局。同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在“陕西省污染源环境监测信息平台”上发布监督性监测信息。若发现企业排放污染物超标,应及时向企业所辖分局反馈,并抄送市环境监察支队。
附件:2020年安康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