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群众正确行使监督权利,便捷有效举报,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制定本检举控告指南。
一、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监察对象
(一)纪律检查机关监督对象:党员、党组织。
(二)监察机关监察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主要是指: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二、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检举控告范围
(一)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依法,受理对下列行为的检举控告: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其他依照规定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1.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如:
⑴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
⑵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的;
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刑事判决、裁定、决定、处罚不服的;
⑷对经济诈骗、非法集资、司法鉴定等刑事治安案件处理结果不服的;
2. 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如:
⑴土地、林地、林木、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民事纠纷;
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保障、工伤鉴定、医疗保险等劳动纠纷;
⑷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⑸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过程中对补偿安置工作或有关保障措施不满的;
⑹环境保护、环境污染,以及由此产生的有关纠纷;
⑺复员退伍军人的优抚安置,城市居民和农村群众的社会救济等问题;
⑻医疗事故责任认定、鉴定赔偿等医疗纠纷;
⑼交通事故、户口管理等问题。
3. 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三)特别规定
1.对上述(二)中1、2所列事项,通过来信反映的,转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处理;通过来访、来电、网络举报受理平台等方式反映的,告知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
2.对反映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受理。
三、检举控告方式
(一)向纪检监察机关邮寄信件反映;
(二)到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
(三)拨打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电话反映;
(四)向纪检监察机关的检举控告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材料反映;
(五)通过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其他渠道反映。
四、检举控告渠道
五、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检举控告权限
检举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
(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受理反映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党中央工作机关、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同级党委工作机关、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三)基层纪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涉嫌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受理检举控告。
各级纪委监委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反映本机关干部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六、纪检监察机关处置检举控告流程
第一步:检举控告。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网络等方式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或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职务违法及职务犯罪的问题。
第二步:接收受理。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检举控告内容,确定本级受理,转送其他纪检监察机关或转交有关单位处理。
第三步:处置办理。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经筛选,对属于本级受理的初次检举控告,移送本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步:结果反馈。对实名检举控告,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结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以适当方式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处理结果。
七、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二)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三)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四)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五)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
(六)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三)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四)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五)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检举控告须知
1. 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2.检举控告人到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检举控告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据实告知被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纪违法线索等。
3.检举控告人应当按管理权限,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不要多头反映;检举控告事项已告知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检举控告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检举控告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4.检举控告人到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检举控告的,应当自觉服从安排,排队等候接访。多人来访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不得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党和国家机关,不得扰乱机关办公秩序;不得煽动、串联、操纵他人检举控告或以检举控告为名借机敛财等;不得携带危险品、管制器械进入接访场所;不得纠缠、谩骂、侮辱、威胁机关工作人员,与检举控告事项无关之物品按规定放置在指定位置保管;不得酒后信访,不得在接访场所饮酒、吸烟、喧哗,不得将宠物带入接访场所,不得污损接访场所及财物;不得在接访场所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访场所。
5.对违反上述第4条规定者,经提醒、教育、批评、劝离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6.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纪检监察机关对检举控告人有诬告陷害行为的,依照《安康市纪检监察机关对信访举报中诬告陷害问题处理办法(试行)》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诬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一)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三)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欢迎您对全市纪检监察信访干部予以监督。监督电话:0915- 3182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