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生猪养殖环评告知承诺制

发布时间:2020-03-11 08:43 来源:

各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和《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陕环函〔2019〕335号)要求,进一步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促进生猪生产加快恢复,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生猪养殖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范围

全市范围内年出栏5000头及以上的生猪养殖项目。

二、试行期限

试行期限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试行方式

全市生猪养殖企业探索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试行),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将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要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告知承诺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要件后,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做出审批决定。

四、办理环节

(一)申请材料

1、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公众参与说明(纸质版全本1份,电子版全本1份,删除秘密的电子版公示版<一兆以内>1份)。

2、告知承诺书加盖公章和署名的原件1份,扫描件1份(样本详见附件)。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携带申请材料到安康市行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申请。

2、审批。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现场踏勘,可不开展评估、审查,直接出具环评批复。

3、公开和联网报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规定,立即进行受理情况、拟作出审批意见、作出审批决定挂网公示。项目数据同步上传至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数据管理系统。

五、其他要求

(一)明确责任主体。生猪养殖项目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影响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严格把关项目选址,做好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分局、市支队要加强生猪养殖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将生猪养殖项目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环境执法范围,监督其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承诺事项。对在告知书中弄虚作假或不落实承诺内容的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

(三)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可参照本通知试行环评告知承诺制。


附件: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样本)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0日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样本)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公司完成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编制单位:****,环评工程师****证书编号:****)。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要求,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来,请贵局予以审批。

我公司郑重承诺:

一、本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对材料的内容负责。

二、项目选址符合《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31号)的相关要求,符合有关规划,位于可养区范围内,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红线等各类禁止养殖区域。

三、项目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并根据恶臭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强,以及当地的环境及气象等因素,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要求计算了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符合技术规范和导则相关规定,且项目防护距离范围内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敬老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四、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我公司将认真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护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满足国家、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规范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管理和维护,定期开展自行监测,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我公司了解《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中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工作并进行了公示,知晓本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因项目选址、环保措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等问题造成的后果和纠纷,我公司及报告编制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编制单位:      (盖章)

环评工程师: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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