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滨区大竹园镇七堰沟石煤矿:
你矿报来关于《汉滨区大竹园镇七堰沟石煤矿采矿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申请》(七煤字〔2019〕02号)及相关报批要件收悉。经我局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2019年第1次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汉滨区大竹园镇七堰沟石煤矿项目属于《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47号)﹥》中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单中的完善备案类项目。煤矿位于安康市汉滨区大竹园镇七堰村二组,矿区西起小晓河,东至猪槽沟;北自陷马沟脑,南到李家沟东坡,矿区面积2.99km2,建设规模为3万吨/年,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开采深度720m-490m。矿区内共有4个石煤矿体,其中M1石煤矿体位于陷马沟,2012年至2014年已开采完闭井,M3石煤矿体位于四方院子不再建设开采,M4石煤矿体位于大磨沟,M5石煤矿体位于黄泥沟。根据设计变更方案M4、M5矿带合用一个PD3平硐,开采顺序为M4-M5,服务年限为8.05年。目前已开采的M1所在陷马沟工业场地及遗留环境问题已整改完成,改建接续的M4、M5矿带开采已配套建设了矿井水处理站,主体平硐尚未开工建设。项目总投资129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4.6万元,占总投资15.9%。
该项目符合《陕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安康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安康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8-2025)》 及《蒿坪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规划(2016-2030)》。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保措施后,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项目运营中严格按照报告书的要求对照《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大堰沟及大磨沟流域煤矿污染治理工程实施方案》采取有效的先探后采、疏导、注浆封堵、滞水等措施对矿井涌水进行治理,确保矿井涌水井下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同时,在矿井硐口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市、区环境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联网。
(二)项目区域地表水环境敏感,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项目污废水处理及综合利用措施,污废水严禁外排;运营过程中应开展地表水跟踪监测,关注下游重金属污染物浓度变化情况,做好下游地表水水质的保护。
(三)石煤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固废应不出井,经人工分拣后回填采空区,不得设置废石场。
(四)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照规范要求建设工业场地、封闭式煤棚及井下中央水仓等设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五)项目运营应关注开采过程中的放射性问题,开展跟踪监测,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六)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规定,项目应实施环境监理。
(七)你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康市蒿坪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规划》要求,负责落实流域水环境治理,确保规划期末2030年入蒿坪河水质不低于Ⅱ类水域标准。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影响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权益。
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汉滨区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七、你矿应在接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汉滨区环保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18日
抄送:市环境监察支队,汉滨区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