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年产500吨皂素(水解物)生产线整体搬迁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申请》(陕永字〔2019〕42号)及相关报批要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陕西永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创建于2005年3月,现有厂区位于白河县茅坪镇茅坪村,占地56亩,拥有年产300t/a的皂素生产线一条,年加工黄姜近4.5万t。现有场地面积较小,难以重新规划、布局,对生产形成限制,不利于提升产能,且相邻敏感点较多,现有厂区发展空间与人居空间需求矛盾日益加剧。为此,陕西永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决定将厂区进行整体搬迁至白河县构扒镇纸坊村四组(白河县两河工业集中区),新征土地90亩,迁建后将建成年产500吨皂素(水解物)生产线1条,并配套建设环保设施。迁建项目与“陕西永春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碳基营养肥料项目”比邻,该公司主营有机肥生产,可利用本项目产生的一次压滤废水、生物质锅炉燃烧灰渣(主要成分为草木灰)、污水处理污泥等作为碳基营养肥的生产原料。本项目建成后与陕西永春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作,不仅有效消纳了相对处理难度大的高浓废水,还实现了本项目固废的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本次搬迁可极大限度实现项目所产污染物(废液、废渣)转变为下游企业生产原料,有效实现黄姜提取行业的循环经济体系。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479.4万元,占总投资的29%。
该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允许类项目,符合《陕西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白河县两河集中区发展规划(2011-2025)》相关要求。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后,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报告书的要求落实运营期的废气收集处置措施,皂素产品破碎过程产生的粉尘通过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水解工段产生的酸性废气通过碱液吸收塔+除雾塔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生物质锅炉烟气通过旋风除尘+布袋除尘+低氮燃烧器处理后通过25m排气筒排放;沼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产臭单元加盖,并设臭气收集管道,通过喷淋塔除臭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提取+烘干车间内少量油气逸散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排风管送至锅炉房燃烧处理,厂区废气做到全收集,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必须请有资质单位对污水处理站进行设计和建设,落实污水资源化利用途径,水解后一次压滤高浓度废水通过专用管道送至永春公司生产有机肥,其他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75%回用于生产,25%废水处理后达到《皂素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同时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后排入白河县污水处理厂一并处理。
(三)运营期产生固体废物应按照废物来源、性质及处置去向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场所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进行建设和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拟建项目地紧邻白石河,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为Ⅱ类,建设单位必须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防止非正常工况废水外排,建设单位应建设不小于600m3事故池。若永春碳基营养肥一旦滞销,头道液不能综合利用时,皂素生产线应采取限产或停产,确保污废水不外排。
(五)运营前必须在废水处理系统末端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省市环保部门信息平台联网。污水管网未与白河县污水处理厂接通前,该项目建成后不得投入运营。同时,项目运营前应取得排污许可证。
(六)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规定,该项目建设期应实施环境监理。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影响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权益。
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白河分局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安康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七、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白河分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1日
抄送:安康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生态环境局白河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