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安康市中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暨“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督查督办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会议安排,现将《办法》出台的背景、内容及亮点作以下简单介绍。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办法》的出台基于三个方面的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之所需。6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中央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设立专职督察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回头看’等,原则上在每届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内,应当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等开展例行督察,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规定》的印发标志着中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已经形成制度化和常态化,地方政府非常有必要建立起符合中办和国办要求的并与之相匹配的督查督办工作机制,来确保中央、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顺利推进,按时完成。
二是市委市政府对整改工作的高度重视。5月9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委书记郭青在省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安康市开展“回头看”情况反馈会上强调:“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从树牢‘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政治责任,切实强化忧患意识和底线思维,以铁的决心和铁的手腕,扎扎实实抓好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要紧盯督察组反馈问题,切实加大督办检查力度,实行专案盯办,全程跟踪,销号管理”。市长赵俊民在反馈会上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围绕涉环问题整改,全面加强督查检查、定期通报,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考核、问责机制,要以良好的工作机制,强有力的整改措施,确保按期完成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在制定中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意见整改方案时,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寇全安提出:全市整改工作务必要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遵循规律,诚信整改,确保整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市委、市政府领导的这些指示都直接或间接要求我们必须建立和形成一个督查督办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整改工作全面、按期、高质量完成。
三是高质量完成督察整改工作任务的需要。2016年12月,中央环保督察组对陕西省首次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环保督察,2017年4月,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首次对我市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环保督察,2017年4月和2017年8月,中央督察组和省委督察组分别反馈了督察意见。根据中央和省委督察组要求,我市迅速成立了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专人组建了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实际分别制定了中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夯实了整改责任和任务,明确了整改目标和整改时限,同时,加大督查督办工作力度,按月调度上报整改情况,督察整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大批群众期盼解决的生态环境问题得以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获得感明显增强。但在实施问题整改过程中,个别县区、部门和单位不同程度的存在对整改工作重视不够、整改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工作被动拖延等问题,导致一些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彻底,一定程度影响了全市整改工作的进度和质量。今年5月13日和5月9日,中央和省委环保督察“回头看”意见先后反馈,为切实做好新一轮整改工作,避免再次出现上述问题,急需出台一个针对性和操作性都比较强的督查督办办法,加强对县区、部门和单位整改工作的督查督办,确保反馈问题按时、按要求整改到位。
基于以上背景,市整改办结合实际,牵头制定了本《办法》,经反复修改并征求市纪委监委、市考核办等部门的意见后,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审定,市委办、市政府办于7月17日正式印发实施。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目的和意义。《办法》第一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意义是为了全面做好中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及“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切实推进生态环境问题解决,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责,按时完成整改工作任务。
二是明确了适用对象。《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职责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以及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三是建立了三色督办单制度。《办法》第三条规定:市环保督察整改领导小组将强化督查督办,对中省环保督察暨“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实行“白、黄、红”三色督办单制度。要求相关县区、部门和单位对中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问题和市中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巡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事项,要立即着手整改,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任务并上报整改情况。对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整改情况和完成整改任务的,由领导小组按程序实施“白、黄、红”三色督办。白色督办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发,黄色督办单由领导小组副组长签发或委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签发,红色督办单由领导小组组长签发或委托副组长签发。
四是规定了督查督办结果运用办法。《办法》第四条规定:受到“白色督办单”督办的县区、部门和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书面整改措施并积极开展整改工作。全年累计收到3个“白色督办单”的,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总分中扣0.1分。受到“黄色督办单”督办的相关县区、部门和单位,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总分中扣0.1分,同时在全市通报批评,对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受到“红色督办单”督办的相关县区、部门和单位,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总分中扣0.3分,同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五是明确了问责情形。《办法》第五条规定:因整改工作不力造成群体性事件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将涉嫌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处理。
六是明确了督查范围。《办法》第六条规定:其他各类生态环保督查反馈问题整改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生态环保工作纳入本办法执行。
七是明确了执行时间。《办法》第七条规定: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中省环保督察巡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办法》共七条1044个字,无空话、套话,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实用性和严肃性。
三、《办法》的两大亮点
一是将督查督办结果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相挂钩,进一步促进了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落实。《办法》明确督查督办频次与被督办县区、部门和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相挂钩,并明确了具体扣分办法,且没有规定扣分上线,从制度层面进一步传导了整改压力,对杜绝表面整改、敷衍整改和假装整改以及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的发生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落实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二是结合实际对《办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拓展,从侧面彰显了市委、市政府对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坚定态度和坚强决心。《办法》明确规定:对中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之外的其他各类生态环保督查反馈问题整改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生态环保工作的督查督办纳入本办法执行,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贯彻落实好本《办法》,将会积极推动我市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全面、彻底解决。
下一步,市整改办将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认真抓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对整改滞后的县区、部门和单位严格执行“白、黄、红”三色督办制度,督办结果及时提交市考核办在对县区、部门年度目标考核时予以扣分,以最强的执行力,推动中省环保督察反馈我市问题和辖区重点生态环境问题得到快速、有效解决,促进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得到进一步提升。
原文链接:http://hbj.ankang.gov.cn/Content-4192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