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陕西省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方案》精神和《安康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大力推进我市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各项任务的落实,特制订本方案。
一、水质目标
——控制指标:全市流域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总氮指标较2016年有所下降。汉江出陕断面持续稳定达到Ⅱ类水质。安康中心城区及各县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16个湖库水质达到Ⅱ类。
二、重点工作
1.完成35个专项方案编制。2017年底前,各县区政府、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将《安康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安政发[2016]7号)中35个水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向社会公开,并报市环保局备案。汉滨区、瀛湖生态旅游区6月底前编制并公开瀛湖水质达标方案。汉阴县6月底前编制并公开月河流域水质达标方案。(各县区人民政府、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交通局负责)
2.狠抓工业污染防治。2017年底前,全市19个工业集中区建成并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部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与市南水北调环境应急指挥中心联网。提高再生水利用率,旬阳生态工业集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20%(附表5),对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或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实施《安康市工业企业落后产能淘汰方案(2016-2020年)》,并将完成情况向社会公布。全面排查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化工、缫丝、造纸、印染、制药、皂素等高污染企业,2017年底全部搬迁入园(区)。(市工信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康高新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管委会、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负责)
3.开展重点行业水污染专项整治。制定造纸、涉重金属(铅、镉、铬、汞、锌、钒、锰等)、化工、食品加工、制药(含皂素)、缫丝、果汁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督促皂素行业2017年底前实施资源回收和节水清洗技术改造。督促汉阴浩鑫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完成皂素生产废水治理工程、石泉宏鑫畜产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屠宰废水治理工程、宁陕县屠宰场完成污水治理工程、紫阳县前卫食业有限公司完成污水治理项目、岚皋县康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完成污水处理工程、岚皋县明富魔芋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完成污水处理工程、平利县盛丰源食品有限公司完成屠宰废水处理工程、镇坪县美味佳有限公司完成废水治理工程、旬阳县宏达生化公司完成清洁生产改造、旬阳聚鑫食品有限公司完成屠宰废水处理工程、白河县天裕农业高新技术公司完成食品加工废水治理工程(附表5)。(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等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康高新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管委会、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负责)
4.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厂与管网同步建设,确保同步建成运行,落实雨污分流,减少污水直排。自2017年1月1日起污水处理厂执行《汉丹江流域(陕西段)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2017年底前,完成11座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完成江北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启动江南污水处理厂迁址重建,2016年、2017年累计完成13个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附表5)。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9.3%和82.5%以上。(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康高新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管委会、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负责)
督促陕西交建集团和陕西高速集团完成安康市境内的10个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附表5),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排入人工湿地。(市交通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5.规范污泥处理处置。将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加快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健全污泥转运管理机制,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2017年底前,中心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75%以上,县城、重点镇污水处理厂脱水污泥基本得到妥善处置和利用。(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康高新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管委会、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负责)
6.加强城镇节水。加快编制再生水设施建设专项方案,所有新建污水处理厂项目要同步配套建设中水生产设施,现有污水处理厂要通过引进技术、更新设备、提标改造等措施,提升中水资源供给能力。2017年底,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要配套安装建筑中水收集回用等设施。对使用超过50 年和材质落后供水管网更新改造,降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Ⅱ级节水要求,并在年底开展自查。(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质监局等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康高新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管委会、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负责)
7.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完成农业面源污染调查前期准备,推进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到2017年底,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化肥利用率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不低于2016年水平。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质监局等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康高新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管委会、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负责)
8.着力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市、县(区)要将本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于2017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全面排查畜禽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基本情况,列出清单。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禁养区以外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2016年、2017年累计完成26家畜禽养殖综合利用项目(附表5);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康高新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管委会、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负责)
9.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完成上级下达的235个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附表5),重点解决严重危害农村居民健康、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和示范村创建。(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康高新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管委会、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负责)
10.加大水资源保护力度。严格落实《安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和措施。发布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单,把规模以上重点用水单位纳入国家和地方水资源管理系统,严格监管。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2017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7.55亿立方米以内。开展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2017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控制在13%以内,农田灌溉有效利用效率系数达到0.545。(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康高新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管委会、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负责)
11.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汉滨区政府负责启动中心城市备用水源建设。市水利局牵头根据《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评估指南(试行)》,对马坡岭水源地开展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评估。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供水水质达标92%以上。市规划局牵头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市环保局牵头开展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与评估,定期公布中心城区和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督促启动全市11个主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在线监测站建设(附表5)。市卫计局牵头每季度公布中心城区供水厂出水水质、末梢水水质状况。(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卫计局等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康高新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管委会、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负责)
12.推进生态健康水产养殖。在汉江流域、瀛湖库区及中大型水库划定限制养殖区,依法取缔非法养殖户和瀛湖湿地核心区、缓冲区内网箱,退出投饲鱼类网箱养殖。推广实施水产养殖池塘网箱标准化改造。(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负责)
13.加强船舶码头污染控制。督促有关县区政府编制并发布船舶污染物接收、运转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开展联合专项整治活动,确保流域客(渡、游)船和大型货船污染物规范处置。全面排查并编制应改造、淘汰和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清单。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编制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市环保局、市交通局牵头,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负责)
14.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对中心城区5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开展监测(附表4),水质控制在较差水平以上。完成石油存储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逐步实施必要的防渗处理,2017年底前,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建设,并验收。(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水利局等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康高新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管委会、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负责)
15.全面推行排污许可。2017年6月底前,完成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年底前,完成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安康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所涉及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2017年底前,与省级对接,完成市级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市环保局负责)
16.提升水环境监管水平。定期对国、省、市控24个断面进行监测。督促各县区定期对辖区内重点湖库(附表3)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报告报市环保局。推进各县(区)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建设,按照全省和我市统一规划设置的监测断面(点位)和水质自动监测站点,2017年底前,建成全省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完成汉滨区、石泉县、岚皋县环境监测三级站建设,配备常规和应急水质分析测试设备(附表5)。筹备建设白河汉江出陕断面水质监测站,启动市级环境综合监测平台、县级应急监管信息平台及物资储备库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水利局等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康高新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管委会、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落实)
17.严格环境风险防控。建立健全全市尾矿库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定期评估尾矿库安全风险;督促尾矿库企业于2017年底前编制应急预案,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市南水北调环境应急指挥中心联网,实现资源共享。加强涉重金属、化工、医药制造、矿山开采和加工企业等重点风险源检查,防止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环境风险事故发生。严格执行《安康市环境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市安监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等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康高新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管委会、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负责)
完成辖区重点河段、水质自动站、水源地取水口、建制镇已建成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排放口及入河(沟)口、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口、重点涉水企业、尾矿库下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市南水北调环境应急指挥中心联网(附表5)。(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安监局等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康高新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管委会、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负责)
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督促危运企业建立应急预案,严格监控境内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防止环境风险事故发生。禁止水上运输危险化学品。(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康高新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管委会、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负责)
18.完善“河长制”。落实《安康市全面深化河长制实施方案》,健全与之配套的管理机制和考核办法,督促各县区完善县级河长制实施方案,落实河长职责。将全市各级河长信息纳入市南水北调环境应急指挥中心信息管理平台,定期抽查各级河长落实职责情况,并进行通报。(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康高新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管委会、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负责)
19.切实做好中省环保督查问题整改。完成《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二五”规划》欠账项目建设(市发改委负责)。完成“11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无实质进展,难以达到汉丹江流域(陕西段)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制要求;部分排污口生活污水直排汉江、江北垃圾填埋场老区渗滤液长期直排、中心城区雨污混流和污水溢流”问题整改(市住建局负责)。完成“部分尾矿库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环境和安全应急预案没有报备、个别‘头顶库’未完成排水治理任务”问题整改(市安监局负责)。完成“秦岭违法违规采矿采石、该关闭的露天采石矿山没有按要求关闭、少数规模以下采石矿山违规审批,部分采石企业违法生产”问题整改(市国土局负责)。完成“瀛湖网箱养鱼面积不降反升引起部分断面水质富营养化、小水电开发密集导致河流干流流速下降,水体自净能力降低,个别河段甚至出现断流”问题整改(市水利局负责)。完成“瀛湖库区旅游开发和农业面源、畜禽养殖污染严重威胁水质安全”问题整改(市旅游局、市农业局负责)。完成“对过境危险化学品和乡镇卫生院医疗废弃物底子不清,监管机制没有建立,处置管理不到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不足”的问题整改(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负责)。完成“瀛湖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实施进展缓慢、资金使用效率低”问题整改(汉滨区政府负责)。完成“旬阳县居金源矿业等企业未配套建设尾矿废水收集池,生产废水直排”问题整改(旬阳县政府负责)。完成宁陕东阳石材厂废水渗坑排放问题整改(宁陕县政府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夯实主体责任。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内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质保护相结合,全面部署水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解决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分区分段夯实流域水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6月底前制定各自年度实施方案,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对牵头和负责的工作制定年度计划,加强落实。
(二)强化调度通报。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康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点工作制定台账。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上季度水质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12月20日前报送年度自查报告和重点工作台账,由市环保局统一汇总报市政府,市政府将对各单位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三)细化信息公开。各县(区)政府每半年向社会公布辖区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区域水环境质量、县级饮用水安全状况、达标方案实施情况、重点排污单位情况和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等,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四)加强执法监管。强化对企事业单位涉水环保设施、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企业在线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进行检查,在问题突出的流域或行业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通过挂牌督办、案件通报、移送司法的措施,切实解决各级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特别恶劣的环境问题。
(五)严格考核问责。对照本实施方案开展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转移支付和生态补偿等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依据考核结果和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将约谈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未完成地表水年度目标的县区,暂停审批新增排放水污染物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