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部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名录》)规定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工作的通告》要求,现就全市今年第一批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核发范围
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排污许可制支撑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实际,2019年第一批全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如下(2019年第一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明细表详见附件1):
2019年第一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细分行业有:通用设备制造业34、专用设备制造业35、仪器仪表制造业40、其他制造业41、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43;牲畜饲养031,家禽饲养032 、乳制品制造144、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6、方便食品制造143,其他食品制造149、酒的制造151、制鞋业195、人造板制造202、木质家具制造211,竹和藤家具制造212、聚氯乙烯、肥料制造262(磷肥)、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301、砖瓦和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汽车制造361 -367、电池制造384、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电力生产441、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462、环境治理业772。通用工序:热力生产和供应443、电镀设施、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
二、申请时限
(一)现有排污单位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二)本通告之后纳入核发范围之内的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三、核发机关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上述排污单位即可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四、申请程序
(一)注册、登录
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注册(网址http://permit.mee.gov.cn/)。
(二)填报并公开信息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首页“法规标准”栏目下载)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三)提交书面申请
排污单位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申请材料。
(四)受理审核
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开展现场核查,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五、法律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自2019年7月1日,相关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排污许可证核发及监管部门发现排污单位无证排污、伪证排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六、其他要求
(一)《管理名录》中明确2017年、2018年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行业和我省提前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火电、造纸、钢铁、水泥、氮肥、印染、有色金属、制革、炼焦化学、平板玻璃、制药、电镀、制糖、农药、石化、屠宰及肉类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陶瓷等,下同),其新建企业(或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或完成变更)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或未变更)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管理名录》中明确2018年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行业和我省2018年提前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若于2018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实际排污、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立即停止排污行为,尽快按程序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接受环保主管部门的处罚。
(三)国家和省市对排污许可证的申领范围、申领时限、申领程序等作出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四)尚未纳入《管理名录》中的行业且有污染物排放行为的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申请排污许可证。
(五)本通告由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解释。
咨询电话:0915-3291209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