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5-14 10:31 来源:转载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健全完善能上能下机制,激励省管党政领导干部积极作为、主动担当,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解决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庸懒散慢虚等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机制。对涉及问责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权责一致、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四条 省管党政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五条 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以政治表现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党的建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班子研判、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以及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综治维稳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
第六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为:
(一)发生严重违规提拔干部问题,或者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组部或省委通报批评单位的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党员领导干部。
(二)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组部或省委通报批评单位的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党员领导干部。
(三)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宣部或省委通报批评单位的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党员领导干部。
(四)对群众反映、上级指出的问题查处或整改不力,造成恶劣影响单位的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党员领导干部。
第七条 依据领导班子研判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为:
搞不团结,闹无原则纠纷的;工作成效一般,长期打不开局面的;群众反映强烈,满意度低的;自我约束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被批评教育提醒谈话后态度消极,整改不力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第八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为: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市(区)、县(市、区)和省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的党政领导干部。
(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党政领导干部。
(四)在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部委开展的全国性考核评比中,列最后档次或综合排名后5位的省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干部。
第九条 依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为:
(一)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连续两年退位幅度在前3名的县(市)和退位幅度最大的城区主要负责人。
(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民间投资及其增速,连续两年综合排位后3名的县(市)和排位最后的城区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依据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为:
(一)未完成年度脱贫计划任务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落实中央和省委脱贫攻坚决策部署不力,受到党中央、国务院批评,或者受到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且问题严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
(三)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当年被评为差等次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
(四)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依据生态环保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为:
(一)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生态环境恶化事件多发高发、群众反映强烈,受到党中央、国务院批评,或者受到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且问题严重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二)对发生生态环境恶化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应对不力、处置失当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依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为:
(一)一年内发生1起重大以上或2起以上(含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一年内发生1起特别重大或2起以上(含2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市(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或省委、省政府责任追究的市(区)、县(市、区)和省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较大)以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二级(重大)以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市(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依据综治维稳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为:
(一)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市(区)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在省级部门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二)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顿单位的市(区)、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和市(区)按照职能分工提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的严肃追责。
第十五条 省管党政领导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各市(区)、省级部门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建议。
(二)审核。省委组织部对受理的报告认真核实、综合分析,注重听取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和服务对象等意见,注重听取干部本人说明。
(三)报批。根据审核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省委审批。
(四)决定。按照省委作出的调整决定,履行相关干部任免程序。
(五)谈话。对决定调整的干部,应与其进行谈话,告知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六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拟重新任用的,在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后,可以按有关规定程序提拔任职。
第十七条 各市(区)、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干部能上能下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