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0-28 00:00 来源:

各县环保局、汉滨环保分局:

放射诊断和放射治疗是现代医学的一项重要技术,在疾病诊断和治疗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辐射应用单位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规定,生产、销售、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确保我市使用射线装置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省环保厅要求,今年年底前完成许可证的申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环保局按照安排专人负责辖区内使用射线装置单位开展辐射安全许可的申办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使用射线装置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据《全市辐射环境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对辖区内辐射应用医疗卫生机构,督促其按期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二、为保证本次辐射应用医疗卫生机构申领辐射安全的审查效率和规范性,各县区环保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射线装置使用单位的指导,内容主要为:辐射防护知识、辐射应用医疗卫生机构如何填报核技术应用项目登记表、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

三、各市环保局要依法查处未办理许可证的在用射线装置单位。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其停产、停业、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康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