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消耗臭氧层物质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0-29 00:00 来源:

各县环保局、汉滨环保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及陕西省《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培训会会议精神,切实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义务,结合安康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的

检查关于禁止生产、使用全氯氟烃(CFCs)和三氯乙烷(TCA),限制四氯化碳(CTC)的生产、购买和使用活动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组织实施

本次执法检查的实施原则为统一领导、重点突出。

1、统一领导。本次检查工作由省环保厅负责统一组织和监督检查,市环保局负责全市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执法检查的协调和督察工作。

2、重点突出

本次检查的重点主要是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三、检查范围、对象

凡在安康市范围内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所称的生产,是指制造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活动。所称的使用,是指利用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的生产经营的活动。)

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种类见陕西省《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培训会会议材料有关内容(自行登录安康市环保局网站固体废物管理专区下载)。

四、检查内容

1、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的检查内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是否有在环境保护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单位是否向在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五、检查步骤

此次检查从2010年9月1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9月1日—5日):各县(区)环保局组织企业开展自查,准备相关资料。

第二阶段(9月8日—15日):市局抽调相关单位对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督察。

第三阶段(9月16日—30日):做好迎接省环保厅检查的相关准备工作。

四、工作要求

1、各县(区)环保局要充分认识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环境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做好企业自查的指导工作。

2、各单位要大力宣传、普及《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认真学习贯彻陕西省《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培训会会议精神(相关资料在市局网站固废管理专区下载),加强对辖区内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销售单位的宣传力度,督促其严格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经营活动。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