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7-20 00:00 来源:

各县环保局、汉滨环保分局、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的通知》(陕环函[2010]397号精神,市局制定了实施方案,请各县区环保局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遏制农村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各县区环保局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执法检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我市实施方案的要求,将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作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二、认真清查,督促整改1、开展清查处理。2010年7月至9月,各县区环保局要认真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自查,请各县区环保局于2010年6月25日前上报联系人名单,于2010年9月25日前将调查摸底情况、整治计划、汇总表报市环保局。2、督促整改落实。2010年10月至2011年10月,各县区环保局要督促畜禽养殖业进行整改,于2011年11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和汇总表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将适时对各县区整改落实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做好迎接省环保厅督查的各项工作。

联系人:安康市环境监察支队蔡昀

电话:3283130传真:3286109

邮箱:akjlz@126.com

附件:安康市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主题词:环保农村执法通知

抄送:省环境监察局、 市农业局。

安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0年6月11日印发

附件

安康市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检查对象(一)各地农业(畜牧兽医)、工商、环保部门登记和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二)达到农业(畜牧兽医)、工商、环保部门登记或备案规模标准、但尚未登记备案的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三)群众投诉强烈的畜禽养殖户、畜禽散养密集区;(四)《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的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户、畜禽散养密集区。二、检查内容

(一)区域畜禽养殖基本情况。本地区畜禽养殖规划编制情况,畜禽养殖场的数量及养殖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养殖类型、规模,纳污水体环境质量等情况。

(二)选址合理性。是否建在禁养区、限养区或适养区;是否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是否位于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是否位于各级政府依法规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

(三)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是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执行“三同时”制度,废弃物污染防治戳是在投入运营时是否落实。

(四)污染治理设施或无害化处理设施情况。是否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干湿分离等措施;是否建有污染治理设施或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设置畜禽废弃物的储存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是否采取防漏、防流失、防遗撒、防恶臭等“四防”措施;是否对畜禽废弃物采取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是否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

(五)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是否按《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规定规范化设置排放口;污染物的排放方式和去向,是否存在偷排漏排现象,废水和恶臭气体等污染物排放是否做到稳定达标。

(六)排污申报、排污许可、排污收费等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向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是否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等。

三、整改要求

对此次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督促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户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到位。

(一)对地处禁养区等环境敏感区的,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二)对2003年以后没有进行环评审批的新、改或扩建的,责令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

(三)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经验受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要限期治理,逾期没有完成治理的予以关停。

(四)对废水治理、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或者利用无害化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污水超标排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五)对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贮存的畜禽废弃物渗漏、流失、遗撒或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六)对向水体或其它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七)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私设排污口或者排污暗管的,责令限期拆除,并依法处罚。

(八)对未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依法处罚;对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交纳的,依法处罚。

四、时间安排按属地管辖原则,以各区、县自查为主,市环保局进行抽查。检查时间从2010年7月开始,至2011年10月结束,分两阶段进行:1、调查摸底阶段(2010年7月至9月)

2、督促整改阶段(2010年10月至201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