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6-23 00:00 来源: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康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安康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切实解决当前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关于陕西省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4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5月至11月,继续在全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2010年全省环境监察暨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的要求,以集中整治重金属污染企业环境问题、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企业的环境监管和保护水环境为重点,以解决群众关注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为出发点,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在2009年重金属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对我市30家重金属排放企业的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汞、铬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查清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筛选一批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企业,明确特征污染物,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2、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分解到企业,督促企业制定方案,明确淘汰时限,按期完成。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水泥、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认真梳理有关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信访案件。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依法给予处罚,要求限期改正;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企业,一律取缔。严格禁止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场。

3、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帐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4、进一步加快旬阳县汞矿区环境污染整治步伐。一是高度重视汞矿区生态恢复治理,指导帮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和技术改造。二是对去年中省调查中发现的汞矿区环境问题,要按照从严、从快、从实的要求,逐项落实措施,及时整改到位,不断完善提高。三是进一步夯实汞矿区安全、环保责任,层层签订责任书,不断完善以“乡镇负责、部门监管、社会监督”为主的监管工作机制。四是以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创建、“南水北调水源地”保护、矿产资源整合等为契机,不断加强执法监管工作,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

(二)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

1、继续加大对黄姜皂素加工、化工企业、矿产采选、水泥、造纸等涉水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和生产线要逐步淘汰。坚决关停破坏环境、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小皂素(水解物)、小水泥、小造纸、小矿山。督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不断完善环保设施,使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逐渐得到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削减。

2、加快安康市江北污水处理厂和白河县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旬阳、汉阴等8个县城污水处理厂力争年底全部开工建设。加强安康市江南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确保污水处理厂自动在线监测装置正常运行。

(三)强化环保后督查工作,巩固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成效。

1、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重点检查未落实整改要求的挂牌督办环境问题进展情况、2008年以来环保部及省环保厅批转的群众投诉环境问题的整改情况、部分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行业监管情况、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情况。

2、对近年来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情况开展环保后督查,进一步加大对省政府批转的18个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管力度,巩固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成效。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

各县区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列为工作重点,进一步完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落实各项工作任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整改情况将作为县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进行统一考核。

(二)加强部门联动,全面整治。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责作用,加大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以及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等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改(计划)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县区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当地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城建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监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并督促被取缔关闭尾矿库企业落实闭库资金,限期履行闭库手续;电力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违法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追究责任。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整改工作进展缓慢,逾期未完成挂牌督办要求的责任单位,以及督办不力、监管不到位的监管单位,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加强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定期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各县区要依据本方案,结合实际确定本辖区专项行动整治的重点,包括环境问题名称、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整治要求以及完成时限等内容,立即开展动员部署工作。5月28日前将环境问题及整改要求以表格形式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上报信息调度负责人和联系人电话、传真、移动电话及电子邮件地址。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10月)。

各县区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后督查。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报告要于6月25日前上报。

(三)总结阶段。

各县区要在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长效管理机制。2010年11月20日前,将本县区《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蔡昀电话:3283130

传真:3286109

电子邮件:akjlz@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