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局 2004年9月20日)为了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紧急预防和快速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轻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要求,在《陕西省环保局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实施方案(试行)》的基础上,制定本预案。
一、突发环境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三类:
(一)环境污染事件(即水污染事件、大气污染事件、噪声与振动污染事件、固体废弃物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等);
(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即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
(三)核与辐射事件(即核电厂以外的核设施事件和辐射事件)。
二、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一般环境事件、较大环境事件、重大环境事件和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四类。
(一)一般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环境事件造成人员轻伤,或者中毒2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造成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丢失、被盗、失控4、5类放射源。
(二)较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造成重伤5人以下,或中毒21人-50人;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的;
3、核设施进入厂房应急状态;
4、丢失、被盗、失控3类放射源。
(三)重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1、造成人员死亡5人以下,或中毒51人-100人;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受到破坏;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5、核设施进入场区应急状态;
6、丢失、被盗、失控1、2类放射源。
(四)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1、死亡5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中毒100人以上;
2、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遭到严重破坏;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4、核设施进入场外应急状态;
5、利用放射性物质制造恐怖袭击事件、或恶意袭击核设施,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三、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一般环境事件和较大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县级环保部门在进行应急处置时,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县政府工作报告,并在县政府直接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应在1小时内向市级环保部门报告,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请求市级环保部门支援。
(二)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市级环保部门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工作报告,并在市政府直接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应在1小时内向省环保局报告,可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请求省环保局支援。
(三)省环保局根据市级环保部门的报告和请求,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必要的支援和协调。省环保局应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向省政府工作报告,同时应在6小时内向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经省政府同意后,可请求国家环保总局协调和支援。
对个别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跨省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省环保局应商有关市政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构
(一)省环保局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其组成与职责是:
1、指挥部组成
(1)指挥长:省环保局局长
(2)副指挥长:环境污染事件为分管环境监察、污染控制的副局长;生态环境破坏事件为分管生态保护的副局长;核与辐射事件为分管核与辐射的副局长。
(3)成员:环境污染事件指挥部成员为环境监理处、污染控制处、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生态环境破坏事件指挥部成员为环境监理处、自然生态保护处、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核与辐射事件指挥部成员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处)、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
2、指挥部职责:
(1)负责对各市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支援和协调工作;
(2)根据各市的请求,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协助进行现场处置、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3)负责向省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危害与处置情况,并向有关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4)负责协调跨省、市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负责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
(6)对市、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二)指挥部设应急办公室、应急方案组、应急监测组。
1、指挥部分别设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指挥部应急办公室、核与辐射事件指挥部应急办公室。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指挥部应急办公室设在省环境监理处,主任由该处处长兼任;核与辐射事件指挥部应急办公室设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处),主任由该站站长兼任。指挥部应急办公室在指挥长和副指挥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
(1)协助指挥部领导组织完成指挥部各项职责;
(2)传达和执行指挥部领导的应急指令,协调应急方案组、应急监测组的工作;
(3)协助当地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现场勘查工作;
(4)协助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原因的取证工作;
(5)协助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的调度和管理工作。
指挥部应急办公室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通讯工具、应急设备、防护设施。针对我省易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平时要建立应急物资供应联系单位。
2、应急方案组按业务划分为三个职能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方案组由污染控制处负责,组长由该处处长兼任;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方案组由自然生态保护处负责,组长由该处处长兼任;核与辐射事件应急方案组由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处)负责,组长由该站站长兼任。
应急方案组的主要任务是:
(1)配合有关方面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协助有关方面拟定应急方案和处置措施,经指挥部领导批准后协助组织实施;
(3)建立环境专家联络网络,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联络有关专家,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咨询和方案论证;
(4)协助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核定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损失,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和直接损失进行技术鉴定;
(5)负责建立常见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防护和应急措施(见附件3),做到有备无患。
3、应急监测组分别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的业务骨干组成,组长由站长兼任,主要任务是:
(1)协助有关方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监测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提供监测数据。事件发生初期,按照尽量多的原则布点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3)指导基层环境监测部门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一)接报与出动
1、省环保局办公室、总值班室和指挥部应急办公室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立即向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报告。
2、根据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的指令,指挥部应急办公室、应急方案组(包括有关专家)和应急监测组分别做好赶赴现场的准备,同时出发赶赴事故现场。
3、对属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且市级环保部门请求支援的,指挥长指令指挥部应急办公室组织支援协助工作,必要时由指挥长和分管副指挥长赴现场,协助当地政府并指导有关部门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二)现场应急处置
1、现场应急处置必须坚持以下四条原则:
(1)控制污染源,尽快停止污染物的继续排放。
(2)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放污染物扩散、蔓延的范围,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避免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
2、派出的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会同现场救援指挥部和事件责任单位进行紧急磋商,迅速分析、收集和汇总事件发生和危害情况,开展现场监测,对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作进一步的评估。
3、对属于以往已有成功处置经验或成熟处置方案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应急方案组提出意见,经指挥部领导同意,提供给负责处置的政府部门,可按照其经验和方案实施应急处置;对属于尚无成功经验和成熟方案的,由应急方案组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研究制定应急方案,经指挥部领导批准后,提供给负责处置的政府部门组织实施。
4、对于可能给周围环境或流域造成影响和损害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协调当地政府或肇事单位迅速通知周围相关单位和群众,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遭受损害。需要实施区域封锁时建议当地政府安排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支援。
5、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需要应急物资时,由指挥部应急办公室协调当地政府部门组织调用。
6、对于放射性物质扩散、排放污染物毒性剧烈、危害情况紧急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可以提出意见,向当地政府请求武警部队、消防部门、解放军防化部队以及其他专业队伍给予支援。
(三)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1、在进行现场应急处置的同时,指挥部应急办公室应当抓紧协助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全面收集和保护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危害及其损失等方面的证据和资料。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由当地政府公安、司法部门介入并参与调查取证工作。
2、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告一段落后,指挥部应急办公室可将调查取证情况提供给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由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追究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对于触犯刑律的,移交当地政府司法机关处理。
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再次免受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七、突发环境事件受害群众安全防护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市、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挥部应急办公室要协助当地政府切实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向当地政府和群众告知应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由当地政府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向当地政府告知事发地安全边界,由当地政府在事发地安全边界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八、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与发布
(一)信息报送
1、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见附件1)。对重大和特别重大环境突发事件,省级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经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同意,负责向省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2、速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确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受害面积及程度。
3、确报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4、处理结果报告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
5、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核安全法规报告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二)信息发布
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认定以及发生的原因、危害、损失等有关信息,由指挥部领导或授权指挥部应急办公室统一发布(见附件2),局机关宣教中心和信息中心协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发布。对于一般性事件,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正确引导舆论。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发布。进入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新闻单位和信息采访人员,应当配合应急处置工作的大局,服从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的管理和安排。
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案组设立专家咨询小组
为妥善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在省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案组下设专家咨询小组(详见附件4)。
(一)专家小组成员包括:环境监测专家、危险化学品专家、核与辐射专家、环境评估专家、生态专家、防化专家、疾病预防专家组成。具体组织工作分别由局污控处、自然生态处和辐射管理站负责落实。
(二)专家小组的主要工作内容为:掌握全省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环境保护、生态修复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十、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环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并参照本应急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各自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十一、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陕西省环保局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实施方案(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