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环境监测方案

发布时间:2015-04-20 00:00 来源:

一、环境质量监测
(一)中心城市空气质量监测
1.监测点位
安康市监测站、汉滨区检察院、香溪洞。
2.监测项目
SO2、NO2、PM10、PM2.5、CO、O3、气象五参数、能见度。
3.监测时间
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数据报送
以VPN方式向市、省及国家报送实时数据。
每日14时前通过国家空气质量监测联网管理平台报送前一日经审核的小时数据。
5.评价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评价6项污染物。
6.报告报送
市站于每月7日前和每季度第一个月7日前编制上月及上季度相关报告报送市局和省站,并在2015年7月7日前向市局和省站报送半年报、2016年1月7日前报送全年报。
7.承担单位
安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二)县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站点建设
2015年安康市九县一区建成县级环境空气自动站,并做好站点的选址工作,确保2016年1月1日正式运行。
2.承担单位
各县区环保局承担。
(三)酸雨监测
1.监测点位
安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经度109°01′41″,纬度32°41′38″)
2.监测指标
pH、电导率、降水量及硫酸根、硝酸根离子浓度。
3.监测时间
降雨过程不超过24小时的,一个降雨过程即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降雨过程超过24小时的每天上午9:00到第二天上午9: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逢雨必测。
4.质量保证
执行《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
5.数据报送
按酸雨例行监测数据格式和方式报送。市站每月5日前向省站报送上月监测数据。
6.承担单位
安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四)降尘监测
1.监测点位
安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天龙宾馆、香溪洞。
2.监测指标
降尘量。
3.监测时间
按月开展监测。
4.数据报送
市站于次月5日前向省站报送上月监测数据。
5.承担单位
安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五)地表水水质监测
1.监测点位
按照《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全省环境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的通知》(陕环办发〔2013〕67号)确定的点位(断面)开展监测工作。
国控断面:小钢桥、老君关
省控断面:安康Ⅰ、白河Ⅱ
2.监测指标
河流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总氮除外),以及流量、电导率。
3.监测时间
每月1~10日;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日。
4.质量保证
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5.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国控、省控断面当月18日前向省站报送监测数据。
6.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由市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向总站报送核查结果。
7.承担单位
安康市环境监测站。
(六)县域考核地表水水质监测
1.监测点位
按照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汉江水质保护工作的意见》(安政发〔2013〕32号)确定的7个点位(断面)及《安康市汉江水质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县域断面开展监测工作。
石泉县饶峰河、石泉汉江上下断面;紫阳任河、紫阳洞河口;岚皋岚河;汉滨吉河、黄洋河、恒河、汉滨汉江上下断面及月河;汉阴月河;白河白石河、白河汉江上下断面;宁陕长安河;平利坝河;旬阳旬河及蜀河;镇坪南江河。共计21个监测断面。
2.监测指标
河流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总氮除外),以及流量、电导率。
湖库增测透明度、总氮、叶绿素a和水位等指标。
3.监测时间
每月1~10日;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日。
4.质量保证
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5.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当月13日前报送市局和市站,市站于18日前负责向省站报送监测数据。
6.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由市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向总站报送核查结果。
7.承担单位
由各县区环保局承担。如无监测能力委托市站完成。
(七)河长制地表水监测
各县区根据市、县区政府目标考核要求,进行河长制地表水监测。由各县区环保局承担,如无监测能力委托市站完成。
(八)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安康市马坡岭及许家台水源地、安康市汉滨区红土岭水库水源地、汉阴县观音河水库水源地、汉阴县大木坝绿源水源地、平利县古仙洞水库水源地、白河县汉江干流城区和白河县红石河水源地、宁陕县渔洞河水源地、石泉县水电站库区水源地、紫阳县长滩沟水源地、紫阳县西门河水堰和汉江抽水站水源地、岚皋县四季河水源地、岚皋县堰溪沟两岔河、旬阳县冷水河水源地、镇坪县小石砦河水源地。共16个。
2.监测指标
(1)常规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并统计当月各水源地的总取水量。湖库增测叶绿素a、透明度、水位。各县区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2)全分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
3.监测时间
(1)常规监测
1)地级以上城市
每月1~10日采样监测一次,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2)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采样一次。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2)全分析
安康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年6~7月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县级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2年(第双数年)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2015年可不测。
4.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对监测结果负责。市级环境监测站负责对辖区内任务承担单位进行质量监督与考核,对任务承担单位报送的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并对最后上报省监测中心站的数据质量负责。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5.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1)饮用水源地水质常规监测数据
1)地级城市
每月15日前向省站报送当月饮用水源地监测数据。
2)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季度数据:于4月、7月、10月及12月15日前向市局、市站报送监测数据,市站于4月、7月、10月及12月底前向省站报送监测数据。
(2)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
各县8月15日前将饮用水水源地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报送市局、市站。市站于9月1日前将本辖区城市和城镇饮用水水源地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报送市局、省站。
6.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 表1的基本项目检测限应该满足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表2和表3项目检测限须满足标准值的1/4;未监测项目填写“-1” ,并写明原因;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由市环境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向省监测中心站报送超标原因分析。
7.承担单位
安康市中心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及全分析监测由所在市级环境监测站承担,并向省站报送监测报告。
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及全分析监测由各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如无监测能力委托市站完成表1、表2中29项,其它项目可委托有资质单位完成。各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间上报市局和市站,由市站汇总后报送省站。
(九)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安康市10个县区均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监测评价与考核,每个县域至少选择3个必测和选测村庄(2014年已监测静态村庄继续保留)。其中汉滨区、宁陕县、岚皋县所选村庄,须加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人工湿地)出水水质。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村庄详见下表:

2.监测内容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包括村庄监测和县域监测两个层次。具体监测内容和技术要求详见《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附后)。
3.监测方法
详见《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
4.监测频次
详见《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
5.评价方法
参照执行《农村环境质量综合评价技术规定(试行)》(总站生字〔2014〕148号)。
6.数据及报告报送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5日前向市局、市站报送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以及河流湖库水质监测数据,6月5日和11月5日前报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数据,11月5日前报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12月5日前报送各县区农村环境质量报告。
市站负责收集全市农村环境监测数据,报送全市监测数据,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报送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及河流湖库水质监测数据,6月15日和11月15日报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数据,11月15日报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并编写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于12月15日前报送省站。
7.承担单位
各县区环保局承担。如无监测能力可委托市站完成。
(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选择3个具有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开展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猪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鸡3万羽以上、牛100头以上等。安康市选择:安康市鸿盛养殖实业有限公司,汉滨区阳晨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康市汉滨区牧裕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2.基本情况调查
(1)自然和社会经济情况
监测区域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自然植被、周边水系、水文状况、气象特征等自然环境情况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和工农业生产等状况等。
(2)畜禽养殖场及周边土壤情况
畜禽养殖场名称、场地面积、养殖畜禽种类、数量;畜禽养殖场周边土壤类型、成土母质、区域背景等。
(3)排污及周边污染源情况
畜禽养殖场目前主要污染物及排放去向;畜禽养殖场周边一定范围内有无污染源(或排污口)、污染源类型、数量及分布等,找出可能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来源。
3.监测布点
每个畜禽养殖场周边土壤共布设5个监测点位。在畜禽养殖场外围500米范围内采用网格法进行随机布点,网格大小为100米×100米。
4.监测项目
(1)必测项目
土壤理化指标:土壤pH、有机质含量、阳离子交换量;
无机污染物:镉、汞、砷、铅、铬、铜、锌和镍;
有机污染物:六六六、滴滴涕和苯并(a)芘。
(2)选测项目
无机污染物:钒、锰、钴、银、铊、锑等。
5.监测时间和频次
1~8月,监测一次。避免在有明显污染源或者固废堆放点附近采样。
6.分析与评价
分析方法执行《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总站生字〔2011〕161号),没有列入的项目的监测方法执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样品分析测试技术规定》(原国家环保总局,2006)。
评价标准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二级标准,对GB15618没有的评价标准执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环发〔2008〕39号)。
评价方法执行《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总站生字〔2011〕161号)。
7.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保证技术规范》、《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2013年土壤例行监测质量控制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完成质控报告。质控检查等要求将另行下发。
8.数据及报告报送
2015年10月10日前,市站负责完成辖区内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报告(*.doc)和监测数据(*.xls)报送省站。
9.承担单位
安康市环境监测站。
(十一)噪声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项目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功能区声环境质量和城市道路交通噪声。
2.监测方法、频次、时间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和《关于按季报送城市功能区噪声监测数据的通知》(总站物字〔2005〕151号)。
3.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功能区噪声监测于每季度第二个月25日前向省站报送监测数据;交通噪声、区域噪声数据于11月20日前向省站报送年度数据。
4.承担单位
安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二、污染源监测
(十二)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1.监测范围
按照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国家重点监督企业名单及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陕环办发〔2015〕5号)和《关于印发2015年陕西省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陕环总函〔2015〕3号)中印发的国、省控名单以及《2015年陕西省重点减排项目》执行。国控、省控、重点减排项目名单如下:

2.监测内容
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流量,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
涉重金属企业应按照排放标准的规定监测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废气和废水排口(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重金属浓度以及企业总排口、雨水排放口的排放的重金属。
对自动监测系统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污染源,按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的要求,开展监督性监测。
3.监测项目
废水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项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该标准中表1和表2的19项为必测项目,表3项目为选测项目)。
废水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水流量。对污水处理厂以及COD、氨氮总量减排重点环保工程及纳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重点项目,要同时监测COD、氨氮的去除效率(重点减排项目名单)。
废气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
4.监测时间和频次
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每季度1次;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期间主要污染物每月监测1次。涉重金属企业重金属排放按照《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等的规定每两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其它监测项目国家和地方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的频次开展监测,无明确规定的,原则上监测1次,存在超标现象的,应根据本地监管需要加强监督性监测,适当增加监测频次。由当地环保主管部门认定的“不外排”企业不再开展监督性监测。
5. 监测结果报告
(1)采用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录入、汇总、报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
(2)各国控企业空间位置、生产工艺、污染处理情况、排污口及执行标准、监测项目、排放限值等各类基础信息,随第一季度数据上报省站。
(3)按季度编写辖区内污染源排放监督性监测报告;编制辖区内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提取辖区内超标企业名单及超标信息形成污染源监测信息。
6.监测任务分工
安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负责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放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各县区环保局负责重点减排项目监测和国控、省控污染源自行监测工作。
三、专项监测
(十三) 南水北调工程专项监测
1.监测范围
根据陕西省环保厅印发《陕西省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水质监测方案(试行)》(陕环办发〔2014〕90号),我市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调水水质监测分常规监测和应急监测两类。其中常规监测断面共5个,应急监测断面共6个(在发生水污染突发事件时开展监测)。断面信息见下表:

2.监测指标
(1)常规断面月监测
每月一次的常规监测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24项基本项目(河流总氮除外),湖库增测叶绿素a、总氮和透明度。
(2)应急监测
当出现水污染突发事件时开展应急监测,监测指标为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湖库增测总磷、总氮)和水污染突发事件特征污染物。
3.监测时间
(1)常规断面监测
调水期间每月1-10日开展一次手工监测,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日。
(2)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频次根据水污染突发事件处理处置工作要求确定,以便及时提供技术支撑。
4.质量保证
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5.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每月20日前向省站报送常规断面水质监测数据。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监测和流动跟踪监测期间,同时报送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6.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由市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向省站报送核查结果。
7.承担单位
安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十四)重金属监测
1.监测范围

2.监测指标
(1)铅、汞、镉、铬(六价)、砷、铜、锌、硒、镍、钒、铊、锰、钴、锑和其他当地特征污染物。
(2)每年在枯水期开展一次重金属全分析工作,监测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2002-3838)中表1、表2和表3中全部重(类)金属指标,即:铅、汞、镉、铬(六价)、砷、铜、锌、硒、镍、钒、铊、锰、钴、锑、铁、钼、铍、钡、钛、硼。
(3)底泥监测,每年开展一次底泥全分析监测,监测指标与水体相同,监测结果不参与评价。
3.监测时间
每月1~10日;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日。重金属全分析在每年枯水期开展一次。
4.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5.数据报送
市站每月站20日前向省站报送水质监测数据。
6.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未监测项目填写“-1”。
如有超标,及时报告并由市级组织核查,按要求分别逐级报送超标原因分析。
7.承担单位
旬河断面由旬阳县环境监测站,其它两个断面由安康市环境监测站承担。
(十五)安康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监测
继续开展全市10个县区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完善全市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机制,规范市级数据审核及现场核查,进一步加强对被考核县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强化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结果的应用,引导地方政府切实加强基层监测能力建设。各有关县(区)环保部门做好被考核县域的水、气、污染源等指标监测和数据填报工作,无监测能力的县区环保局可委托市站完成。
(十六)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1、监测范围
全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2、监测内容及频次
验收监测项目、频次、环境管理检查、公众意见调查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及总站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方案》执行。
3、质量保证
(1)严格按照验收技术规范及验收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
(2)验收监测工作应在生产工况稳定及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的状况下进行,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监督工况,确保实际生产负荷符合验收监测要求。
(3)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T 373-2007)。
(4)监测分析优先采用国家颁布的标准分析方法,或《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推荐的分析方法,以及仪器生产厂家经验证的作业指导书的分析方法;监测人员经考核合格并持有上岗证,所有监测仪器、量具均经过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5)采样记录及分析结果按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和填报,监测报告严格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4、承担单位
安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四、辐射环境质量监测
该工作由陕西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组织实施,安康市辐射监督管理站配合。
(十七)陆地γ辐射监测点监测
1.监测范围
安康市2个点(安康大学、香溪洞)。
2.监测项目
γ辐射累积剂量监测。
3.监测频次
每半年1次
4.质量保证
①按照《个人和环境监测用热释光剂量测量系统》(GB 10264-2014)、《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61-2001)有关要求执行;
②定期在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布片,与自动站空气吸收剂量率连续测量结果进行比对;
③累积剂量与上一年相对应季度平均值的相对偏差超过30%应说明原因。
5.监测数据报送格式
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通过的有效格式报送。
6.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6月15日、12月15日报送监测数据。
(十八)水体点监测
1.监测范围
安康市2个点(白河县、马坡岭及许家台水源地)
2.监测项目
安康市白河县:总α、总β、U、Th、226Ra、90Sr、137Cs等7个项目测定;安康马坡岭及许家台水源地:总α、总β(若有异常测γ核素)等2个项目测定。
3.监测频次
每半年1次(采样时间枯水期和平水期各一次。平水期:5月、11月;枯水期:1-3月)。
4.质量保证
按照《水中微量铀分析方法》(GB6768-86)、《水中镭的α放射性核素的测定》(GB11218-89)、《水中镭-226的分析测定》(GB11214-89)、《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天然钍和铀的测定(GB14883.7-94)、《水中钍的分析方法》(GB11224-89、《水中总α放射性浓度的测定厚源法》(EJ/T1075-1998)、《水中总β放射性测定蒸发法》(EJ/T900-94)、《水中锶-90放射化学分析方法二一(2-乙基已基)磷酸酯萃取色层法》(GB6766-86)、《水中铯-137放射化学分析方法》(GB 6767-86)等有关要求执行。
5.监测数据报送格式
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过的有效格式报送。
6.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6月15日、12月15日报送监测数据。
(十九)土壤点监测
1.监测范围
安康市2个点(安康大学、香溪洞)。
2.监测项目
238U、232Th、226Ra、40K、137Cs等5个项目测定。
3.监测频次
每年1次。
4.质量保证
按照《土壤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GB11743-2013)、《土壤中锶-90的分析方法》(EJ/T1035-2011)有关要求执行。
5.监测数据报送格式
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通过的有效格式报送。
6.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10月15日前报送监测数据。
(二十)电磁点监测
1.监测范围
安康市5个点(中心广场、长兴小区、开发区、黄沟桥北、水泥厂)。
2.监测项目
综合场强、工频。
3.监测频次
每年1次。
4.质量保证
按照《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方法》(HJ/T 10.2-1996)、《交流输变电工程电磁环境监测方法》(HJ 681-2013)等有关要求执行。
5.监测数据报送格式
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通过的有效格式报送。
6.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4月15日报送监测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