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全市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好于二级天数359天,跻身全省十一个市(区)城市考核前列。汉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地表水达国家Ⅱ类水质标准,达标率为100%。汉江出陕断面水质控制在国家Ⅱ类标准以内。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城市各功能区声环境质量基本保持稳定,城市道路声环境质量达到一级标准,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总体水平达到二级,质量状况为较好。
1、环境空气质量
⑴ 环境空气质量综述
2012年,安康市环境空气质量基本稳定,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为359天,其中:优189天,良170天,轻度污染7天。空气污染综合指数为1.94。安康市空气质量状况统计见表1,空气污染综合指数见表2。
⑵ 主要污染因子评价
二氧化硫:2012年度,安康市二氧化硫日均值浓度范围为0.001~0.227毫克/立方米,年均值为0.052毫克/立方米,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年均值标准(0.06毫克/立方米)。
可吸入颗粒物:2012年度,可吸入颗粒物日均值浓度范围为0.005~0.252毫克/立方米,年均值0.033毫克/立方米,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年均值标准(0.10毫克/立方米)。
二氧化氮:2012年度,二氧化氮日均值浓度范围为0.005~0.065毫克/立方米,年均值0.024毫克/立方米,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年均值标准(0.08毫克/立方米)。
自然降尘:2012年度,降尘年均值为8.18吨/平方公里•月,低于18吨/平方公里•月的省控标准。但与上年比较受建筑施工扬尘影响以及机动车辆的快速递增造成城市降尘排放的增加,致使降尘年均值高于上年,成为环境空气中的主要污染物之一。
⑶环境空气质量综合评述
2012年度,按照省环保厅要求,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仍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评价。环境空气中污染物浓度与上年比较,二氧化硫、自然降尘有所上升、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基本持平。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三项污染物年均值均未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二级标准要求;自然降尘低于省控标准。全市城区空气污染仍属二氧化硫和可吸入颗粒物为主要污染物的煤烟型污染。空气污染在冬季较重,其次为春秋季节,夏季污染较轻。
2、地表水环境质量
2012年,全市监测河流三条:汉江、月河、旬河,监控断面8个。汉江安康段水体质量总体平稳,与去年相比水质状况无明显变化,水体环境质量监测综合污染指数9.61,与上年比较有所下降,下降幅度2.19。
汉江地表水按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陕西省地方标准《汉江水系(陕西段)地面水域功能区划分方案》(DB61-262-1997)评价,汉江干流及其支流8个监控断面水质全部达标,石泉7#、石泉8#、月河9#、旬河10#、安康11#、安康12#、白河13#、白河14#(汉江出陕断面)断面地表水属Ⅱ类水质,水质达标率100%。
2012年,全市河流主要污染指标是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和石油类。与2011年相比,8个监控断面水质综合污染指数均有所下降,其中石泉7#、旬河10#下降幅度最大,详见下图。
3、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
2012年,安康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常规监测29项及全分析监测109项浓度值均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标准,1-12月全市年取水总量1342万吨,达标水量1342万吨,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
4、地表水重金属监测分析情况
2012年对石泉、汉滨、旬阳三县(区)地表水重金属进行每月一次监测工作。监测断面为石泉县小钢桥、汉滨区老君观渡口、旬河入汉江口前20米处,监测项目为铅、汞、镉、六价铬、砷、铜、锌、硒、锰共计9项指标。全年水体中重金属离子检出率极低,铅、汞、铜、锌、镉、锰、六价铬均未检出,砷、硒有微量检出,所有监测项目全部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要求。
5、声环境质量
2012年,对安康市城区进行了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和城市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城市声环境质量状况基本保持稳定。
⑴ 功能区噪声
2012年,安康城市四个功能区环境噪声监测结果表明:1类区(居住、文教区)昼间等效声级值52.6分贝,夜间等效声级值44.5分贝,与2011年比,昼间下降1.6分贝,夜间下降2.4分贝,昼间和夜间等效声级值均未超过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区(居民、商业工业混合区)昼间等效声级值60.6分贝,夜间等效声级值50.0分贝,与2011年比,昼间上升0.2分贝,夜间下降3.0分贝,昼间等效声级值超过国家标准0.6分贝,夜间等效声级值未超过国家标准;3类区(工业区)昼间等效声级值50.8分贝,夜间等效声级值48.0分贝,与2011年比,昼间下降2.6分贝,夜间下降1.2分贝,昼间和夜间等效声级值均未超过国家标准;4类区(交通干道两侧区)昼间等效声级值64.2分贝,夜间等效声级值56.0分贝,与2011年比,昼间下降0.2分贝,夜间上升1.1分贝,昼间等效声级值未超过国家标准,夜间等效声级值超过国家标准1.0分贝。各功能区噪声达标统计见表3。
⑵ 道路交通噪声
2012年对安康市城区13条主要路段进行了道路交通噪声监测,交通干道总长22995米,平均车流量为2569辆/小时,全市城区道路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为62.5分贝,比上年下降0.3分贝。城市道路声环境质量达到一级标准,质量状况为好。交通主干线道路声环境质量状况统计见表4。
⑶ 区域环境噪声
2012年对安康市城区进行了区域环境噪声监测,有效测点数200个,网格大小350米×350米,网格覆盖面积24.5平方公里,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值54.1分贝,比2011年下降0.3分贝。噪声源分交通、工业、施工、生活和其它5类,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总体水平达到二级,质量状况为较好。噪声影响来源统计:生活噪声影响占44.0%,影响范围最为广泛;其次为交通噪声占22.0%;其它噪声占20.0%;施工噪声占7.0%;工业噪声占7.0%。声源类型构成见下图。
附录
一、评价项目及标准
1、地表水水质评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Ⅲ类标准。
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项目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评价标准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修改单。
3、功能区噪声评价标准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注:I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泅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IV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注:一级标准:适用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级标准:适用于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
区和农村地区;
三级标准:适用于特定工业区。
注: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二、评价方法
1、环境空气评价方法
根据单项污染物水平和级别以及综合空气质量级别进行评价,其中年均单项污染物级别由环境空气质量的年均值标准确定;综合空气质量级别的确定为最差一个单项污染物级别即为空气质量级别。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以上(一级和二级)为达标,超过二级标准(三级和劣三级)为超标。其中一级为空气接近良好背景水平的优级,二级为空气有一定程度的污染物存在但影响程度尚可接受的合格水平,三级为空气污染已经达到危害性程度,劣三级为空气污染相当严重。
2、地表水评价方法
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11]22号要求,地表水评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河流断面水质类别评价
河流断面水质类别评价采用单因子评价法,即根据评价时段内该断面参评的指标中类别最高的一项来来确定,断面水质类别与水质定性评价分级的对应关系见表1。
河流、流域水质评价
当河流、流域的断面总数少于5个时,计算河流、流域所有断面各评价指标浓度算术平均值,然后按照“断面水质评价”方法评价,并指出每个断面的水质类别和水质状况。
当河流、流域的断面总数在5个(含5个)以上时,采用断面水质类别比例法,即根据评价河流、流域中各水质类别的断面数占河流、流域所有评价断面总数的百分比来评价其水质状况。河流、流域的断面总数在5个(含5个)以上时不作平均水质类别的评价。河流、流域(水系)水质类别比例与水质定性评价分级的对应关系见表2。
主要污染指标的确定
断面主要污染指标的确定方法:评价时段内,断面水质为“优”或“良好”时,不评价主要污染指标。断面水质超过Ⅲ类标准时,先按照不同指标对应水质类别的优劣,选择水质类别最差的前三项指标作为主要污染指标。当不同指标对应的水质类别相同时计算超标倍数,将超标指标按其超标倍数大小排列,取超标倍数最大的前三项为主要污染指标。当氰化物或铅、铬等重金属超标时,优先作为主要污染指标。
确定了主要污染指标的同时,应在指标后标注该指标浓度超过Ⅲ类水质标准的倍数,即超标倍数,如高锰酸盐指数(1.2)。对于水温、pH值和溶解氧等项目不计算超标倍数。
河流、流域(水系)主要污染指标的确定方法:将水质超过Ⅲ类标准的指标按其断面超标率大小排列,一般取断面超标率最大的前三项为主要污染指标。对于断面数少于5个的河流、流域(水系),按“断面主要污染指标的确定方法”确定每个断面的主要污染指标。
不同时段水质变化趋势评价
对断面(点位)、河流、流域(水系)、全国及行政区域内不同时段的水质变化趋势分析,以断面(点位)的水质类别或河流、流域(水系)、全国及行政区域内水质类别比例的变化为依据,对照表1或表2的规定,按下述方法评价。
按水质状况等级变化评价:
①当水质状况等级不变时,则评价为无明显变化;
②当水质状况等级发生一级变化时,则评价为有所变化(好转或变差、下降);
③当水质状况等级发生两级以上(含两级)变化时,则评价为明显变化(好转或变差、下降、恶化)。
3、声环境质量评价方法
根据噪声监测结果,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道路交通噪声分为重度污染、中度污染、轻度污染、较好和好5个声环境质量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