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应对全国重点湖泊、水库蓝藻爆发引发的各类污染事件,进一步完善各级环境监测站能力配置,推进先进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特制定本补充标准,作为《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号)的补充。
本补充标准仅针对湖库环境监测能力,针对环境监测站其他方面的建设需求,各地应结合地方环境保护工作的最新需要,及时增补或提高相关建设标准。
本补充标准涉及范围包括国家、省级环境监测站及重点湖泊、水库相关环境监测站。
具体增补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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