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推进环境监测质量制度建设,强化环境监测基础能力,提升环境监测技术水平,努力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我部决定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专项行动。现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以下称《行动计划》)和2009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实施《行动计划》重要性的认识。环境监测质量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做好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保障, 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制定并组织实施《行动计划》,对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推进环境监测事业的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环保部门一定要提高对实施《行动计划》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将《行动计划》贯彻好、落实好、执行好。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行动计划》是提高环境监测质量及管理水平的重要行动,工作内容较多,任务较重。各级环保部门一定要切实负起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加强监测管理部门对监测单位和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检查,务必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果,努力推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三、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各级环保部门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行动计划》的实施成效。要积极采取培训、讲座、参观考察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环境监测质量工作的教育培训。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找问题、总结经验、评估效果、改进工作。
各地在开展《行动计划》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联系。
联系人: 曹勤 张京麒
联系电话:(010)66556828(010)66556806
电子邮箱:Cao.qin@mep.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附件:1、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
2、《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2009年实施方案
二○○九年五月七日
主题词:环保 监测 质量行动 通知
附件一: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为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强化环境监测基础能力,提升环境监测技术水平,推进环境监测质量制度建设,努力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提升各级环保部门和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含辐射防护监测机构,下同)的质量管理水平和能力,进一步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积极促进环境监测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计划目标
通过实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称《行动计划》),进一步强化环境监测质量意识,促进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规范使用常规、应急、自动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提高环境监测人员的能力水平。使在用环境监测实验室主要分析仪器设备合格率达100%;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省级、环保重点城市环境监测机构的计量认证通过率达100%,县级环境监测机构的计量认证通过率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进一步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夯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基础。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
检查《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环境保护部每年组织对1/3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检查;省级环保部门每年组织对辖区内的1/3市(地、州、盟)进行检查;市级环保部门每年组织对辖区内的1/3县(区、旗)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各级环保部门落实《规定》的情况,特别是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设置情况、制度建设情况、计量认证情况、国家标准分析方法采用率、标准样品配套率等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二)开展对《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检查《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以下称《制度》)的落实情况。环境保护部每年组织对1/3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检查;省级环保部门每年组织对辖区内的1/3市(地、州、盟)进行检查;市级环保部门每年组织对辖区内的1/3县(区、旗)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各级环保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落实《制度》的手段和技术措施,特别是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情况、合格证的管理,监测机构的持证上岗考核率、抽查率、人员培训率等。
(三)在用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检查
环境保护部每年对1/3的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在用的环境监测实验室主要分析仪器设备、自动监测仪器设备(包括水质和空气)进行检查。检查主要包括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仪器设备使用规定的执行情况,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定期检定、档案管理等情况,仪器设备的准确度等,逐步建立环境监测在用仪器设备定期检查制度。
省、市级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环境监测机构在用的环境监测实验室的主要分析仪器设备、自动监测仪器设备(包括水质和空气)开展检查。
(四)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
根据环境保护部每年下发的《国家环境监测工作要点》,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对国家环保重点城市饮用水源地开展监测;抽取部分城市进行水质全分析。每年组织对国家地表水自动站、国家空气自动站进行现场对比监测。每年组织对地表水国控断面、国控废水重点污染源、国控废气重点污染源(不含火电厂)、火电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海水水质监测点、城市噪声监测点、重点湖泊和三峡水库的藻类情况进行抽测分析。
省、市级环保部门参照上述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数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根据环境监测发展的客观需要,重点围绕新开展的环境监测项目和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采取以国内培训为主,国外培训为辅,短期和中长期相结合的形式开展培训,不断提高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水平。环境保护部每年培训1/3省级环保部门和监测机构的相关人员。省级环保部门每年培训1/3市级环保部门和监测机构的相关人员;市级环保部门每年培训1/3县级环保部门和监测机构的相关人员。
(六)开展全国环境监测技术大比武
为提高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丰富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的实战经验,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和解决各种复杂环境监测问题的能力。环境保护部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开展全国环境监测技术大比武活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本辖区的环境监测技术大比武活动。
(七)不断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
根据实施《行动计划》中发现的问题,环境保护部及时制(修)订、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及环境监测分析方法和技术规范,编制环境监测人员质量管理读本,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行为,使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依法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作为事关环境监测事业生存和发展的大事来抓,主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要以省、市级为重点,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将《行动计划》列为2009—2011年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重点工作,从资金、人员、装备等方面对《行动计划》予以大力支持,为《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制定实施方案
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据《行动计划》,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要对《行动计划》每项工作的实施进行周密设计,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要积极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保证各项任务扎实推进,务必使《行动计划》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保障工作经费
环境保护部将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的支持。地方环保部门要将《行动计划》分解落实到年度工作计划中,做好资金落实工作,每年足额安排《行动计划》所需的工作经费。经费使用要实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强化宣传教育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扩大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影响,树立环保良好形象,提高环保的地位和作用。要积极采取培训、讲座、参观考察等多种形式,推动质量管理教育的深入开展,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不断提高广大环境监测人员的质量意识,推进环境监测事业的科学发展。
(五)总结和报告
建立《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总结和报告制度,查找问题、总结经验、评估效果、改进工作。环境保护部定期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调度、总结并通报。各省、市、县也要建立总结和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前要将《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总结报送上一级环保主管部门,充分发挥总结报告对《行动计划》实施效果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