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单位 |
信息主体 |
信息类别 |
信息事项 |
数据项 |
披露方式 |
披露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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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
法人及 |
基本信息 |
行政许可类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企业名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部门登记证号*、税务登记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项目名称、审批类别、许可内容、许可决定日期、许可截止期、许可机关、当前状态 |
社会公开 |
长期 |
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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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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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拆除、闲置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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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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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销售Ⅳ类、Ⅴ类放射源单位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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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信息 |
行政处罚类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处罚 |
企业名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部门登记证号、税务登记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1、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当前状态 |
社会公开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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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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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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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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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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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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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
法人及 |
提示信息 |
行政处罚类 |
对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处罚 |
企业名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部门登记证号、税务登记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1、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当前状态 |
社会公开 |
三年 |
对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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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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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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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许可证或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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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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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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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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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造成辐射事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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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辐射工作单位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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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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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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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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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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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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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射线装置的调试单位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调试,导致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尚未造成辐射事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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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
法人及 |
提示信息 |
行政处罚类 |
对销售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跨设区的市行政区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需要委托开展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作业的建设单位未办理登记、注销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 |
企业名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部门登记证号、税务登记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1、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当前状态 |
社会公开 |
三年 |
对涉辐单位未按规定监测、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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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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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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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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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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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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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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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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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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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产生尾矿的企业未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的,逾期未建成或完善尾矿设施,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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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要求实施监测或者报告监测结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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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固体废物交由不具备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资质或者能力的单位处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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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场地环境风险调查评估或者场地修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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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经营情况记录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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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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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转移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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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相应许可资质非法从事废旧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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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
法人及 |
提示信息 |
行政处罚类 |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未对有关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 |
企业名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部门登记证号、税务登记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1、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当前状态 |
社会公开 |
三年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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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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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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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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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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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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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存在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增加危险废物类别,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行为,未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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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未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进行无害化处理;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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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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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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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或未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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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
法人及 |
提示信息 |
行政处罚类 |
对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未按规定运行联单,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处罚 |
企业名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部门登记证号、税务登记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1、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当前状态 |
社会公开 |
三年 |
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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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出口企业,在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登记过程中未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登记,未按照生产使用登记证的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活动,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生产使用登记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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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开有关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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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危险化学品台账和环境管理信息档案、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定期对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自查和保存自查记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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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按规定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未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备案;未经同意进行环境恢复;未将环境恢复后的检测报告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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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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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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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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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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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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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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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环境监测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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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熔炼回收废旧金属的企业未按规定配备辐射监测装置,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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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实施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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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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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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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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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
法人及 |
提示信息 |
行政处罚类 |
对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展监测,未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的处罚 |
企业名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部门登记证号、税务登记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1、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当前状态 |
社会公开 |
三年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而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活动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告释放与转移信息或者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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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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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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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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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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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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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未经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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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有害污染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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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或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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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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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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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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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化学物质生产使用者拒绝或者阻碍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未取得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未按登记证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将登记新化学物质转让给没有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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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向加工使用者传递风险控制信息;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的申报材料以及生产、进口活动实际情况等相关资料;将以科学研究以及工艺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为目的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用于其他目的或者未按规定管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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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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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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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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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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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
法人及 |
提示信息 |
行政处罚类 |
对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处罚 |
企业名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部门登记证号、税务登记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1、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当前状态 |
社会公开 |
三年 |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向大气排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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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备案、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数据资料、未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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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对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管理不当,或者未对含有毒化学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的泥浆、岩屑及其他废弃物进行处理,造成环境污染;对石油、天然气输送管线管理不当导致泄漏,或者天然气选点测试放喷未按规定与居民区、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或者随意排放伴生气和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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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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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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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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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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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未安装或者未正常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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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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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堆放工业固体废弃物、垃圾、粪便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害废弃物的集中堆放场、转运站,堆放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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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水源保护区,从事养殖业和种植农作物,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的,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污水灌溉农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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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和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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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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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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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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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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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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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
法人及 |
提示信息 |
行政处罚类 |
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处罚 |
企业名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部门登记证号、税务登记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1、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当前状态 |
社会公开 |
三年 |
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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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养殖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渣和污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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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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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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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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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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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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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机动车、船舶、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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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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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
法人及 |
提示信息 |
行政处罚类 |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企业名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部门登记证号、税务登记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1、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当前状态 |
社会公开 |
三年 |
对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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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法规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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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或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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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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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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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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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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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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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
自然人 |
基本信息 |
行政许可类 |
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审批 |
姓名、居民身份证号、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项目名称、审批类别、许可内容、许可决定日期、许可截止期、许可机关、当前状态 |
授权查询 |
长期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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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拆除、闲置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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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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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销售Ⅳ类、Ⅴ类放射源单位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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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
行政处罚类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处罚 |
姓名、居民身份证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1、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当前状态 |
授权查询 |
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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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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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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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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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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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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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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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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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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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
自然人 |
提示 |
行政处罚类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姓名、居民身份证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1、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当前状态 |
授权查询 |
五年 |
对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许可证或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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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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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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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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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造成辐射事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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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辐射工作单位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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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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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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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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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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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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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射线装置的调试单位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调试,导致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尚未造成辐射事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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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跨设区的市行政区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需要委托开展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作业的建设单位未办理登记、注销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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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辐单位未按规定监测、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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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
自然人 |
提示 |
行政处罚类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罚 |
姓名、居民身份证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1、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当前状态 |
授权查询 |
五年 |
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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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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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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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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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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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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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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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产生尾矿的企业未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的,逾期未建成或完善尾矿设施,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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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要求实施监测或者报告监测结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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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固体废物交由不具备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资质或者能力的单位处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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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场地环境风险调查评估或者场地修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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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经营情况记录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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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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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转移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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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相应许可资质非法从事废旧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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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
自然人 |
提示 |
行政处罚类 |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未对有关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 |
姓名、居民身份证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1、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当前状态 |
授权查询 |
五年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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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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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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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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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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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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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存在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增加危险废物类别,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行为,未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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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未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进行无害化处理;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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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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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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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或未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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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
自然人 |
提示 |
行政处罚类 |
对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未按规定运行联单,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处罚 |
姓名、居民身份证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1、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当前状态 |
授权查询 |
五年 |
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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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出口企业,在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登记过程中未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登记,未按照生产使用登记证的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活动,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生产使用登记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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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开有关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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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危险化学品台账和环境管理信息档案、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定期对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自查和保存自查记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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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按规定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未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备案;未经同意进行环境恢复;未将环境恢复后的检测报告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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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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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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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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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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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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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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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环境监测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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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熔炼回收废旧金属的企业未按规定配备辐射监测装置,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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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实施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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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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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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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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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
自然人 |
提示 |
行政处罚类 |
对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展监测,未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的处罚 |
姓名、居民身份证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1、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当前状态 |
授权查询 |
五年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而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活动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告释放与转移信息或者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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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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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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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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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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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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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未经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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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有害污染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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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或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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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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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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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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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化学物质生产使用者拒绝或者阻碍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未取得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未按登记证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将登记新化学物质转让给没有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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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向加工使用者传递风险控制信息;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的申报材料以及生产、进口活动实际情况等相关资料;将以科学研究以及工艺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为目的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用于其他目的或者未按规定管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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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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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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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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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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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
自然人 |
提示 |
行政处罚类 |
对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处罚 |
姓名、居民身份证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1、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当前状态 |
授权查询 |
五年 |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向大气排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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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备案、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数据资料、未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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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对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管理不当,或者未对含有毒化学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的泥浆、岩屑及其他废弃物进行处理,造成环境污染;对石油、天然气输送管线管理不当导致泄漏,或者天然气选点测试放喷未按规定与居民区、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或者随意排放伴生气和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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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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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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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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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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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未安装或者未正常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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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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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堆放工业固体废弃物、垃圾、粪便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害废弃物的集中堆放场、转运站,堆放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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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水源保护区,从事养殖业和种植农作物,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的,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污水灌溉农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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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和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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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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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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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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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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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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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
自然人 |
提示 |
行政处罚类 |
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处罚 |
姓名、居民身份证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1、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当前状态 |
授权查询 |
五年 |
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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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养殖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渣和污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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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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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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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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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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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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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机动车、船舶、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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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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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
自然人 |
提示 |
行政处罚类 |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姓名、居民身份证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1、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当前状态 |
授权查询 |
五年 |
对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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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法规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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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或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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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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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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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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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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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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