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环境保护部与陕西省人民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我省将在实施环境保护战略规划中,以打造绿色陕西、人文陕西、生态陕西为目标,通过建设生态市、生态县(市、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以及环保模范城市为载体,积极开展生态省创建活动。为切实做好我省生态环境创建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生态环境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生态文明的理念,把生态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开展生态环境创建工作,是从源头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有效途径,不仅能够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同时也是积极发展生态产业、建设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弘扬生态文明的有力抓手。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建设西部强省战略目标,扎实开展生态环境创建工作,做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同步推进,全面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创建目标和标准
2010年,启动全省第一个“十百千”生态创建工程,即10个生态县(市、区)、100个环境优美乡镇和1000个生态村。要求每一个设区市均启动1个生态县(市、区)、每一个县(市、区)均启动1个环境优美乡镇和10个生态村创建工作。
2011年至2015年,启动全省第二个“十百千”生态创建工程。通过“十百千”生态创建工程的实施,为开展生态省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列入计划的县(市、区)、乡(镇)、行政村要编制专门的环境建设工作规划,重点做好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垃圾污水等生活污染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面源污染控制、清洁能源推广等工作。全省各级政府要将生态环境创建工作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统筹兼顾,全面推进。
国家级生态县(市、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的考核验收标准可登录省环保厅网站查询。省级生态县(市、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的考核验收标准由省环保厅另行制订。
三、创建方法和步骤
(一)制订规划。申请创建的县(市、区)、乡(镇)、村要分别编制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县(市、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的建设规划,在经各级环保部门组织的专家进行评审后,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实施。
(二)申报。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向省环保厅申报创建国家级、省级生态县(市、区)。县(市、区)政府的申报,须经各设区市政府初审后转报省环保厅。
申请创建国家级、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的乡(镇)政府、村委会,在经县级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各设区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厅申报。
(三)申请验收。开展国家级、省级生态县(市、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的县(市、区)、乡(镇)、村要首先进行自查。在各项指标均达到标准的前提下,经上一级政府同意后,向省、市、县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中,生态县(市、区)的验收申请报省环保厅;环境优美乡镇的验收申请报各设区市环保局;生态村的验收申请报县环保局。申请验收材料须包括当地的社会、经济、环境现状,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规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对照有关建设指标进行自查后的达标情况。
(四)技术审核。省、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要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的生态县(市、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进行技术审核。
主要内容有:
1.听取创建工作技术报告。
2.核查创建工作文件、档案。
3.审核技术数据。
4.现场考察。
5.随机开展民意调查。
6.设立举报电话,接受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诉。
7.提出整改意见。
(五)正式验收。各设区市、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验收组,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验收。
主要内容有:
1.听取创建工作报告。
2.现场考察。
3.检查对技术审核中提出整改意见的整改情况。
4.形成考核验收意见。
各设区市、县(市、区)环保局组织验收结束后,将申请文件及验收材料报省环保厅进行审核。省环保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对创建国家或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进行抽查,形成审核抽查报告。
(六)公示。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县(市、区),由省环保厅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七)审议命名。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县(市、区)、乡(镇)、村,由省环保厅呈报省政府审定后,以省政府名义命名为陕西省生态县(市、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
(八)为推进生态创建工作的开展,省政府对命名的生态县(市、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进行授牌。各地政府对创建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九)符合创建国家级生态县(市、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条件的,由省环保厅向环境保护部呈报考核报告及申报材料,申请环境保护部考核验收。
(十)跟踪管理。对已命名的国家级、省级生态县(市、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要进行跟踪管理,省环保厅每年要进行必要的复查和评价,督促不断完善。对复查不合格的国家级、省级生态县(市、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要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在经环境保护部和省政府同意后,取消其相应称号。
四、体制机制
(一)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启动生态创建的县(市、区)、乡(镇)政府、村委会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生态建设规划。各级环保部门要指导生态县(市、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的建设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围绕生态建设规划,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创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健全“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机制。全省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农村环境保护资金,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创建工作的支持力度。启动生态创建的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导向作用,制定完善的资金投入政策。鼓励金融机构的贷款向生态工程建设项目倾斜,引导民间资金、外来资金注入生态建设。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确保企业对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投资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探索建立“千企联千村”的一对一帮扶创建活动。
(三)积极推广实用技术。启动生态创建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农村环保实用技术,示范推广。积极探索农村污水、垃圾处理技术,因地制宜推广使用沼气、水能、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积极实施小水电代燃料生态工程及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完善农村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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