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深入开展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2-28 00:00 来源: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创建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60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环发[2010]16号)文件精神,大力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加强我省农村环境保护暨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为绿色陕西、人文陕西、生态陕西奠定坚实的基础,现结合实际,就开展生态县(含县级市、区)、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省级生态县

(一)申报程序

1.创建生态县,要遵循自愿的原则,由所在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填写《省级生态县建设申请表》(见附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环保厅。

2.创建省级生态县,要紧密结合县情,须由有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生态县建设规划,经省环保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由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政府予以印发实施。正式规划文本、人大决议(决定)及政府实施文件一并报省环保厅备案。

3.生态县建设领导小组等机构健全,履行职责,指导检查到位,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并形成长效创建和管理机制。

4.广泛宣传生态文明,全县创建氛围浓厚,深入开展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活动取得显著成效,并达到规定的数量指标要求。

5.开展生态县建设要认真执行规划,每半年向省环保厅上报规划落实情况报告及年度工作总结,并作为创建基础资料予以检查、考核。

6.省环保厅将适时组织相关专家及人员对开展生态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将情况予以反馈,其整改结果作为生态县建设考核验收的依据。

7.生态县建设规划批准实施2年以上,各项建设指标经自查达到省级生态县考核标准后,向省环保厅提出验收申请。获得省级生态县命名1年以上,且达到国家级生态县建设指标的,可申请国家级生态县技术考核及验收。

(二)验收程序

1.开展省级生态县建设的县,在自查达标的基础上,县政府向省环保厅申请验收,同时填写《生态县建设考核验收表》(见附件)(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底以前)。

2.省环保厅接到县政府关于生态县建设验收申请后,通知所在市环保局对其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县,省环保厅将及时会同所在市环保局与有关专家对生态县建设情况进行技术评估。

3.技术评估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形成评估意见,反馈情况和问题。对问题予以整改后以县政府名义将情况书面报省环保厅。

4.经省环保厅组织相关专家检查认可后,省环保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与专家进行考核验收。

考核验收方式:

(1)听取创建工作报告;

(2)观看生态县创建专题片(10-15分钟)

(3)查阅创建工作文件、档案;

(4)核查技术数据和相关证明材料;

(5)现场考察;

(6)开展民意调查;

(7)形成考核验收意见。

4.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县,经省环保厅厅务会议审定后,在省环保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收来自公众的监督意见和情况反映。

对公式无异议的县由省环保厅报省政府审定命名。

(三)申请验收材料

1.县人民政府申请验收的函及《生态县建设考核验收申请表》,经市环保局同意后报省环保厅。

2、县人民政府创建省级生态县的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县基本情况,省级生态县建设基本条件、建设指标达标情况和规划建设内容实施情况,创建工作的措施、成效、体会。

3.建设生态县的技术报告。内容包括县基本情况、建设规划完成情况、基本条件完成情况、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有关的检测、监测报告)等。

4.创建生态县专题片(10-15分钟)。

二、创建省级生态乡镇

(一)申报程序

1.县(包括市辖区、县级市)以下各建制镇、乡、涉农街道等乡(镇)行政区划单位,均可申请开展省级生态乡镇创建。

2.创建生态乡镇,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

3.创建生态乡镇,应按要求编制符合实际、具有操作性、前瞻性的环境保护规划,市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论证通过后,将创建名单汇总统一报省环保厅备案。

4.规划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满2年,自查达标后可申请验收。

5.市、县环保局具体负责指导生态乡镇创建工作。

6.获得市级生态乡镇命名满1年的乡镇,经市环保局验收并审查符合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要求后,统一向省环保厅提出年度生态乡镇书面复核申请。

7.对获得陕西省生态乡镇命名满1年的乡镇,方可申报国家级生态乡镇。

(二)验收程序

1.经自查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各项要求的乡镇,由市环保局组织考核验收,并于每年5月2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省环保厅。

2.省环保厅组织专家对创建省级生态乡镇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专家赴各地予以复核和现场抽查。

3.审核合格的乡镇,经省环保厅厅务会议审定后,在省环保网站上公示10天,若无异议,由省环保厅报省政府予以审定命名。

4.对符合国家级生态乡镇条件的,由省环保厅复核后向环保部申报国家级生态乡镇。

(三)申请验收材料

1.市环保局及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

2.创建工作总结。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设主要内容和措施、主要创建活动和所取得的成效。

3.技术报告。包括基本条件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证明材料(包括有关的监测、检测报告)。

4.创建省级生态乡镇专题片(10-15分钟)。

三、创建省级生态村

(一)申报程序

1.由村委会经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环保局提出创建申请。

2.县环保局须有专人负责生态村创建工作,深入农村,积极发挥帮助、指导和协调作用,协助编制符合村情实际的生态村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并将创建名单汇总由市环保局统一报省环保厅备案。

3.规划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满2年,自查达标后,方可申请验收。

4.获得市级生态村命名满1年的村,经县、市环保局验收审查符合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要求后,由市环保局统一向省环保厅提出年度生态村书面复核申请。

5.获得省级生态村命名满1年的村,方可申报国家级生态村。

(二)验收程序

1.经自查达到省级生态村建设指标要求的村,由县级环保局组织验收,市环保局复核后,于每年5月中旬前将有关材料统一报省环保厅。

2.省环保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省级生态村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专家赴各地予以复核和现场抽查。

3.对审核合格的村,经省环保厅厅务会议审定后,在省环保网上公示10天,若无异议,由省环保厅报请省政府予以审定命名。

4.对符合国家级生态村条件的,由省环保厅复核后向环保部申报国家级生态村。

(三)申请验收材料

1.申请创建省级生态村的正式文件。

2.创建工作总结。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活动和所取得的成效。

3.技术报告。包括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证明材料(含有关监测、检测报告)。

四、监督管理

(一)对环境保护部和省政府命名的生态县(市、区)、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实行动态管理。市环保局要定期对辖区内的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工作开展自查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省环保厅每3年组织进行一次全省范围内的交叉复查。在环保部抽查和省环保厅复查中发现问题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半年。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将建议取消其命名称号。

(二)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公正透明的原则。各市、县环保部门对申报生态县、生态乡镇和生态村材料要严格把关。对生态乡镇、生态村考核验收过程中要严格程序,严格标准。

(三)在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中,如发现欺上瞒下、瞒报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在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复查、抽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市,将暂停受理当年该市环保局国家级和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的复核申请。

(四)市环保局应建立完善本市(区)生态县、生态乡镇和生态村的申报、审核、专家组考核、公示、复查等制度,努力探索和规范生态建设示范区的创建及管理工作。

(五)市环保局要在10月底前向省环保厅上报本市(区)上一年度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和生态县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包括申报情况、建设情况、日常管理情况和建章立制情况等。

(六)对环保部公告和省级命名达到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建设指标的县、乡镇,市、县环保局要切实加强环境监管,若辖区内出现较大(Ⅲ级)以上(含Ⅲ级)的环境事件,且当地政府未能妥善处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接到当地群众反复投诉、举报比较严重环境问题的,一经查实,省环保厅将建议取消其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县、生态乡镇称号。

(七)市环保局要根据国家级、省级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建设指标,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出台市级生态乡镇、生态村建设指标。

(八)环境保护部自2010年起,不再开展生态生示范区考评命名工作。被列入国家级、省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但没有申请验收命名的地区,在自查各项指标达标的情况下,可在2010年12月31日前向省环保厅申请省级考核验收,省级生态示范区验收、命名工作截至2011年6月30日前结束,此后不再开展省级生态示范区考评命名工作。

(九)此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陕西省环保局《关于创建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和国家级生态村有关事项的通知》(陕环函〔2008〕359号)同时废止。